一個大團圓的結局

近期筆者接觸到很多查詢都是有關於申請澳洲公民的事情,澳洲政府現時對於申請澳洲公民的門檻提高不少,今天筆者介紹一個特別的案件,好讓讀者能夠了解更多。

以下是近日的一宗案件;申請人的移民背景:

Dr A 是這兩起申請中的主要監護人。她是澳洲的永久居民,但並非澳洲公民。Dr A 和她的丈夫都是新加坡公民,而新加坡不允許其公民擁有雙重國籍。

FQHD 於2010年12月出生於新加坡,並於2014年3月首次來到澳洲。2018年12月,他以附屬申請人的身份獲得了技術提名(Subclass 190)永久簽證。2022年12月12日,Dr A 代表 FQHD 提交了澳洲入籍申請,當時 FQHD 年僅12歲。2023年8月,FQHD 獲得了五年居民返程簽證(Subclass 155),但在2023年11月7日,其入籍申請被內政部代表拒絕。隨後,Dr A 於2023年11月8日代表 FQHD 向AAT提出上訴,申請審查該決定。

LHZR 於2012年12月出生,與其哥哥一同於2014年3月來到澳洲。2018年12月,他也以附屬申請人的身份獲得了技術提名(Subclass 190)永久簽證。2022年12月13日,Dr A 代表 LHZR 提交了澳洲入籍申請,當時 LHZR 9歲。2023年8月,LHZR 獲得了五年居民返程簽證(Subclass 155),但其入籍申請於2024年1月17日被內政部拒絕。Dr A 於2024年2月19日代表 LHZR 提交了延長審查的申請,並獲得批准。

此外,Dr A 和她的丈夫還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名是2005年出生的大女兒,現年19歲,是澳洲永久居民,但未申請澳洲國籍,因此不涉及此次討論。Dr A 的二兒子 OLDS 於2007年3月出生於新加坡,並於2008年12月獲得技術提名(Subclass 155)永久簽證。2022年12月12日,Dr A 代表 OLDS 提交了澳洲入籍申請,並於2023年11月7日獲得批准。移民、國籍與多元文化事務部長 Andrew Giles MP 隨後通知 Dr A,OLDS 的入籍申請已獲批,並將郵寄其公民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2007年澳洲國籍法》第21條第1款,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長申請成為澳洲公民。依據第24條第1款,部長在審查申請後,必須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申請。

根據《澳洲國籍法》第21條第5款,未成年人在申請入籍時和部長做出決定時必須是澳洲永久居民。內政部已確認 FQHD 和 LHZR 符合這項要求。然而,根據第24條第2款,即使申請人符合第21條第5款的要求,部長仍有權拒絕入籍申請。

在這兩起案件中,內政部的代表確認了 FQHD 和 LHZR 的身份、年齡及永久居民身份。代表們還考慮了第24條中的禁止條款,並判定這些條款不適用於這兩位申請人。

然而,代表們分別決定,儘管 FQHD 和 LHZR 符合第21條第5款的要求,但他們不符合以下任何一個特定的類別: (a) 與一位澳洲公民的監護父母共同居住,且該監護父母同意申請; (b) 與一位永久居民的監護父母共同居住,且該監護父母同意申請,但未申請澳洲國籍是因為可能會喪失其他國家的國籍; (c) 與非澳洲公民的監護父母共同居住,且該監護父母同意申請,如果孩子未能獲得澳洲國籍,將面臨重大困難或不利; (d) 通常居住于海外,與一位澳洲公民的監護父母共同生活,且該監護父母同意申請; (e) 部長監護的未成年難民孤兒,且其監護人同意申請; (f) 非部長監護的未成年難民孤兒,其照料者同意申請。

因此,代表們運用了自由裁量權,拒絕了 FQHD 和 LHZR 的入籍申請。他們認為,拒絕入籍不會改變兩人在澳洲的移民身份,且不會剝奪他們在澳洲居住期間的法律保護和權利,並且不會導致與家人分離。最終,他們認為拒絕入籍不違反 FQHD 和 LHZR 的最佳利益。

申請人提交的上訴陳述:

Dr A 在2024年6月3日提交了一份書面陳述,指出批准 OLDS 的入籍申請但拒絕 FQHD 和 LHZR 的申請,對她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因為這在她的孩子之間製造了不平等的機會。她指出,只有 OLDS 有資格獲得 HECS-HELP(澳洲公民可以得到的無息貸款) 貸款,這將使他的教育機會更為廣泛,而她可能無法為另外兩個孩子負擔預付學費。

此外,Dr A 表示,她已經在澳洲居住了四年,再次為 FQHD 和 LHZR 申請入籍將造成額外的財務負擔和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她還提到,家庭已經很好地融入了澳洲社會,而她的丈夫自2020年以來一直在社區擔任足球教練。

在口頭陳述中,Dr A 表示內政部在處理 OLDS 的入籍申請時出現了錯誤。此外,她透露自己擁有哲學博士學位,目前是一名兼職教師,並於2014年首次來到澳洲,於2020年1月正式定居。

澳洲政府方的回應:

內政部代表 Peake 女士表示,內政部的代表認為 FQHD 和 LHZR 的申請未能滿足政策要求,並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正當地拒絕了他們的入籍申請。

關於拒絕入籍是否會對 FQHD 和 LHZR 造成困難,Peake 女士指出,如果 Dr A 現在符合居住要求,她的孩子們可以再次申請澳洲國籍。此外,她引用《公民身份程序指引》第12條,表明澳洲國籍並不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必要條件,因為 FQHD 和 LHZR 仍然是永久居民。

AAT審裁處的結論:

根據所提交的證據,AAT審裁處認為內政部在處理這三個孩子的入籍申請時存在不一致,導致 FQHD 和 LHZR 未能與 OLDS 享有相同待遇。因此,AAT審裁處裁定,應撤銷內政部對 FQHD 和 LHZR 作出的拒簽決定,並將案件退回內政部,完成剩餘的入籍手續。

AAT審裁處的決定:

根據《行政上訴法庭法》第43條(1)(c)款,法庭決定撤銷2023/8335和2024/1077號申請的拒簽決定,並作出以下指示: (a) 不應運用《澳洲國籍法》第24條第2款拒絕 FQHD 的入籍申請; (b) 不應運用《澳洲國籍法》第24條第2款拒絕 LHZR 的入籍申請; (c) 將此案退回給內政部,以完成剩餘的入籍程序。

讀者看到以上的案件,申請人是同一家庭的成員,但遇到不同的官員,結果卻是不一致,幸好遇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審裁官,最終有一個大團圓的結尾。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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