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政策對於申請人是有極大幫助

上周筆者分享了新的學生簽證政策,收到了很多讀者的來電,要求我進一步解讀。順應大家的要求,我在這裡進行一些補充說明。

當移民部推出新的政策時,為了方便屬下移民官員審理簽證申請便會詳細作出書面指引,教導移民官員如何審理及跟據移民部長的指引來做出決定。我在此向讀者作出一些簡單的介紹,甚麼是移民部長499導向指引;

《移民法》1958年

根據該法案第499(1)條款,如果指示涉及執行該法案的職能或行使該法案賦予的權力,部長有權向在該法案下擁有職能或權力的個人或機構發出書面指示。這些指示必須與法案和法規一致,並且在部長發出後必須提交給議會。

該法案第499(2A)條規定,擁有根據該法案職能或權力的個人或機構必須遵守根據第499(1)條制定的導向指引。

「政策」

關於導向指引的目的和功能,以及為部長準備它們和實施它們時應遵循的指南,請參閱《第499條部長導向指引政策聲明》。第106號導向指引 – 評估學生簽證和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的真實進入和停留要求。

導向指引106號 – 評估學生簽證和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的真實進入和停留要求。

這個導向指引是對2024年《移民修正(500號子類簽證)規例》的補充,並為決策者(移民官員)提供指引,說明評估申請人是否滿足子類500(學生)簽證申請的真實學生標準、真實學生隨行家屬標準,或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的真實臨時入境標準時應考慮的因素。

子類500(學生)簽證

澳大利亞政府運行了一個學生簽證計劃,允許非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亞進行學習。希望在澳大利亞進行長達3個月以上課程的人必須在開始課程之前獲得子類500(學生)簽證。

真實學生標準

根據法規,子類500(學生)簽證的主要申請人必須滿足真實學生標準,次要申請人必須滿足真實學生隨行家屬標準。這些標準要求申請人是真實的入境和停留為學生,或者是真實的入境和停留為持有學生簽證的人的家庭成員,並且申請人打算遵守簽證條件。

學生監護人簽證

學生監護人簽證的主要申請人必須滿足獲得簽證的主要標準,包括真實臨時入境標準。

導向指引2 – 指引評估子類500(學生)簽證申請和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

決策者必須在及時做出子類500(學生)簽證或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的決定的需要和確定那些在決定時不滿足真實學生標準、真實學生隨行家屬標準或真實臨時入境標準(適用時)的申請人之間取得合理和平衡的方法。

決策者不應將本導向指引中指定的因素作為檢查表使用。列出的因素僅用於引導決策者(移民官)在考慮申請人的整體情況時,以達到對申請人是否滿足真實學生標準、真實學生隨行家屬標準或真實臨時入境標準(適用時)的判斷。在評估申請人的簽證申請時,決策者(移民官)可能需要考慮本指引中未列出的其他相關因素。

決策者(移民官)應通過考慮本導向指引中指定的所有相關因素來評估申請人是否滿足真實學生標準、真實學生隨行家屬標準或真實臨時入境標準(適用時)。

如果認為有必要更仔細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決策者(移民官)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的信息和/或更多的證據,以證明他們是否滿足真實學生標準、真實學生隨行家屬標準或真實臨時入境標準(適用時)。

需要進一步審查申請人情況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由移民部編製的有關移民欺詐和移民合規性的統計、情報和分析報告中提供的信息表明需要進一步審查的情況; 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屬具有合理關注的移民歷史; 子類500(學生)簽證的主要申請人打算在與其先前的研究或就業無關的領域進行學習; 申請人在簽證申請中提供的信息存在明顯的不一致; 申請人持有500號子類(臨時畢業生)簽證、600號子類(訪問者)簽證、601號子類(電子旅遊許可)簽證或651號子類(電子訪客)簽證; 申請人持有學生簽證,或者之前持有一個或多個學生簽證。

在子類500(學生)簽證申請中,如果決策者(移民官)不認為主要申請人滿足500.212(a)或(b)款,則決策者(移民官)無需繼續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500.212條款中的其餘款。在評估次要申請人是否符合500.312(a)或(b)款時也是如此。

看到以上的介紹,我相信讀者會更明白移民部如何處理新的學生簽證申請。知道政策對於申請人是有極大幫助。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Stanley Chan 澳洲移民及法律諮詢

澳洲移民代理註冊號碼 MARN: 0430097(Chan)

地址: Suite 805/South Tower,Level 8,1-5 Railway Street, Chatswood NSW 2067

電話:(02)9412 1780 /(02)9412 1574

手機: 0423 375 068

傳真:(02)9412 4976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 stanleyimmiandlaw.com.au

展開評論
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