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留學的政策——第107號「部長指令」

近期移民部宣布了一連串針對留學的政策,主要是希望減少利用學生簽證來達到長期臨居的目的,在2023年12月14日,移民部長進一步簽署的澳大利亞第107號「部長指令」為學生及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制定了新的處理優先順序,這一政策重點強化了國際教育領域的完整性。但筆者看到指引內容明顯地對學生簽證申請人存有偏見,對於一些選擇技能課程或者報讀的學校不是「等級1」便會增加拒簽的可能性。

107號「部長指令」政策精要:

目的:正式確定學生及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的處理優先順序。

結合CRICOS:依據教育機構的可信度和質量,與CRICOS註冊教育提供者的證據水平框架相結合。

證據等級:對申請處理順序起關鍵作用,可在官網查詢詳情。

優先處理規則:

高優先群組:涵蓋境外學生申請,特別是來自學校部門、外交/國防部門、研究生部門,以及在證據」等級1」機構就讀的學生。

後續申請者:境外提交且包含18歲以下未婚家庭成員的申請將獲優先處理。

學生監護人簽證:無論境內外提交均優先處理。

次要申請者:獲得與主申請者相同的優先順序。

課程包裝:依據主要課程的AQF等級確定申請優先順序。

適用性與執行:

生效時間:適用於2023年12月15日或之後提交的簽證申請,包括之前未決定的申請。

國內申請:繼續按現行流程處理。

這份指南是「第107號指令」,針對學生監護人和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的處理順序。自簽名後次日生效,不適用於行政上訴審裁處,適用於尚未決定的申請。

本「指令」確定了處理這些簽證申請的優先順序,反映了政府對資源分配的政策決策,以及對海外遷移規模和組成的政策意圖,促進了計劃的完整性和邊境管理。

本「指令」與簡化學生簽證框架(SSVF)相結合,將各國和CRICOS註冊教育提供者根據移民風險分配證據等級,用於指導學生簽證申請的財務和英語證據要求。

適用範圍

(1) 本「指令」適用於按照法案第47條審理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及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的部長代表,並根據法案第51條(1)小節的目的審理及處理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及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包括行政上訴審裁處重審的相關事項申請。

(2) 對於明顯不符合簽證授予條件的申請,本「指令」不適用。

(3) 本「指令」不適用於行政上訴審裁處。

(4) 為避免疑義,本「指令」適用於在本指令生效前提交但尚未最終決定的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或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以及在本「指令」生效當日或之後提交的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或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

前言

(1) 對500類別(學生)簽證的高需求創造了有序管理這些簽證申請的審理和處理需求。

(2) 本「指令」中指定的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和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的審理和處理優先順序,是為了體現政府關於這些申請的資源分配的政策決策,考慮到政府關於海外遷移總量(NOM)的規模和組成的政策意圖,並通過促進該計劃的完整性和管理澳大利亞邊境來推動國家利益。

(3) 本「指令」指導代表在根據法案第47條和第51條決定審理和處理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以及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的順序時,執行職能和行使權力。

(4) 簡化學生簽證框架(SSVF)是適用於所有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的部門政策。根據SSVF,每個國家和每個聯邦註冊的海外學生機構和課程註冊系統(CRICOS)註冊的教育提供者都根據移民風險被分配一個證據等級。然後將證據等級結合起來,形成從1到3的評分,指導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者的財務和英語證據要求。證據框架與教育提供者的質量之間沒有聯繫。評為證據等級1(ELI)的機構受益於最簡化的證據要求。為了處理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SSVF證據等級和本「指令」旨在共同工作,本「指令」確定了處理境外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和學生監護人簽證申請的整體優先順序,而SSVF則指定了針對500類別(學生)簽證申請的證據要求的基於風險的方法。

總體而言,這項新政策為應對國際學生申請的增加提供了更有效的處理框架,確保澳大利亞教育部門維持其全球優質和完整性的地位。詳細優先分組:有關優先分組的更具體信息,建議參閱部長指令的全文。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support-subsite/files/ministerial-direction-107.pdf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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