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月份,聯邦政府通告;撥款加快保護簽證審批,打擊虛假保護簽證申請。
澳洲政府正在加強打擊虛假保護簽證申請陳述,以防止這些虛假申請者佔用真正尋求庇護者所需的資源,同時努力減少積壓的申請案件。
但在今年初一名來自南韓的尋求庇護者卻引起筆者的注意!筆者在此介紹一下這個十分罕見的案件。
行政上訴審裁處AAT在今年初開庭審理此上訴申請旨在對澳大利亞移民部根據《1958年澳大利亞移民法》(Cth)第65節作出的決定進行複審,以便重新考慮其拒絕向申請人頒發保護簽證的決定是否正確。
申請人最初於2005年3月持學生簽證抵達澳大利亞,但於2006年1月離開澳大利亞。
2010年8月,申請人以臨時工作度假簽證的身份回到澳大利亞,此簽證於2011年6月延長。隨後,於2012年9月,她獲得了學生簽證,但該簽證於2014年9月到期。自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間,她在澳大利亞無簽證居留。
2017年9月14日,申請人被移民部發現並把她拘留。
申請人於2017年9月28日提出了保護簽證申請,稱因擔心返回韓國將面臨家庭包辦婚姻和主要由其父親施加的家庭暴力而提出申請。
申請人獲得了過渡簽證,並於2017年10月23日被釋放。
2017年11月2日,移民部裁定申請人不符合保護要求,因為他們不接受申請人對於來自父親或其他人的傷害的恐懼。因此,他們不認為她符合尋求庇護定義或符合補充保護的資格。
申請人於2023年4月26日出席了AAT的聆訊,提供了證據和論點,並在上訴過程中得到了移民代理的幫助。
保護簽證的標準在《1958年澳大利亞移民法》第36節和《1994年澳大利亞移民法規》附件2中詳細規定。申請人必須滿足第36(2)(a)、(aa)、(b)或(c)節中的一個備選標準。這包括根據保護標準成為尋求庇護人士,又或符合補充保護的要求,或是作為同一家庭單位的成員,與持有同一類別保護簽證的人。
根據保護標準,一個人被視為尋求庇護人士,如果他們有基於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成員身份或政治意見等原因的嚴重迫害的合理恐懼,並且這種恐懼涉及到其所屬國家的所有領域。
如果申請人不符合尋求庇護標準,但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們在被遣返回其本國後會遭受嚴重傷害,他們仍然有資格獲得保護簽證。嚴重傷害的定義在法案中有進一步的闡述。
根據第84號部長指令,仲裁庭已考慮了《尋求庇護法律指南》、《補充保護指南》以及外交與貿易部為保護地位決定而準備的國家信息評估。
此案的主要問題是申請人是否符合第36(2)(a)、(aa)、(b)或(c)節的保護標準,即是否符合尋求庇護標準、補充保護或作為這類人的家庭成員。經過仔細考慮,AAT決定應重新審議移民部的拒簽決定。
申請人持有韓國護照前往澳大利亞,並一直堅稱自己是韓國公民。AAT接受她是韓國國民,並已將她的申請與韓國作為她的國籍國進行評估。
申請人在2017年10月和2023年3月提供了陳述,還有其移民代理提供的陳述和文件。她始終聲稱自己在烏山都會市出生和成長,未婚且沒有子女。她提到了父母的離婚以及她的父親住在距離母親和兄弟姐妹一個小時路程的地方。
申請人提到了她的職業和教育背景,包括在澳大利亞接受的英語和其他職業培訓。她聲稱在韓國工作,並在獲得過渡簽證後在澳大利亞從事了兼職工作。
仲裁庭收到了申請人的主治精神科醫生提供的報告,報告顯示她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並接受相關治療。申請人表示正在服用抗精神病藥物和情緒穩定劑,而在被移民部拘留期間被開具了藥物處方。她還提到了2019年的第二次住院。
申請人討論了自2018年以來的不穩定生活狀況,她對社區支持的依賴,以及被診斷出患有另一種醫療狀況並接受藥物治療。
考慮到申請人的脆弱狀態,AAT依照《移民和難民司法分部有關弱勢人士的指南》考慮了她的申請。申請人的移民代理辯稱,她擔心會受到與韓國社區的疏遠父親、其他男性成員、持續的歧視以及嚴重的精神健康惡化所造成的危害。她的恐懼被歸因於她在韓國的單身女性身份以及她的嚴重精神健康問題。
申請人稱她遭受了父親的家庭暴力,得到了詳細陳述和其主治精神科醫生的信函支持。AAT接受了她的陳述,指出了其描述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儘管對申請人尋求保護的申請,不在第一時間遞交(延遲遞交)存在擔憂,但她在韓國遭受家庭暴力的經歷被認為是可信的。AAT沒有質疑她無法獲得穩定住房、工作權利以及不願透露自己的傷疤和傷害。
雖然申請人仍然與母親保持聯繫,但AAT未找到足夠的證據支持她如果返回韓國就無法與母親一起生活的觀點。
總之,AAT承認申請人的脆弱地位以及她在韓國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信陳述。儘管對她延遲尋求保護的擔憂存在,但她的經歷受到了認真對待。最終AAT審裁官,決定把案件送回移民部重新審議。
讀者要明白以上的案件的主人翁是來自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要成功獲得保護簽證是極不容易,幸好申請人找到一位專業移民代理,為她的申請提供大量可靠的文件,支持她的案件,以便證明其陳述可信,可以說成功是沒有僥倖的。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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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3年12月1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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