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要明白,申請任何簽證或者上訴都要準備充足的文件及證據,原因是可以說服上訴庭AAT及審理官員作出對自身有利的判決。以下一個成功的案例:申請人是一名22歲的中國公民,曾申請澳大利亞永久商業創新和投資簽證(888類別),並獲得永久居留,但申請澳大利亞公民身份卻遭遇到公民部官員拒絕。拒絕決定基於擔憂申請人可能不打算在澳大利亞居住或與其保持密切而持續的聯繫。
申請人十歲時首次抵達澳大利亞,並於2019年成為永久居民。雖然他在2021年開始在美國一所大學攻讀學士學位,但與澳大利亞的家人、朋友、老師和宗教社區保持著緊密聯繫,經常在學期休息期間返回澳大利亞。
申請人於2021年8月申請澳大利亞公民身份,聲稱暫時離開澳大利亞進行大學教育。他提供了一些證據,包括房產轉讓計劃和與澳大利亞居民的經常性溝通,以證明與澳大利亞的持續聯繫。然而,公民部官員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打算在澳大利亞居住或保持密切而持續的聯繫。
最終他上訴到AAT在複審聽證會上,申請人進一步闡述了他在完成學業後打算回到澳大利亞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並追求學術生涯的計劃。AAT認為他提供的證據令人信服,並得出結論認為他確實有意在海外學業結束後回到澳大利亞居住並保持密切而持續的聯繫。
此外,聽證會還接受了申請人提交的支持信和其他證據,證明了與澳大利亞的聯繫,並不僅限於個人之間的聯繫。這些聯繫包括緊密的家庭關係、學校時代的友誼和宗教社群的聯繫。申請人通過電話、視頻、社交媒體互動、在線遊戲和儘可能的訪問來保持這些聯繫。這些證據清楚地表明申請人與澳大利亞保持著密切而持續的聯繫,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雖然他在美國學術學習計劃中的澳大利亞境外停留屬於正常情況,但這並不削弱他對澳大利亞的聯繫和他計劃在2024年4月海外學業結束後居住在澳大利亞的意願。
申請人的母親和其他親朋好友居住在澳大利亞。雖然他在中國還有其他擴展家庭成員,如祖父母和母親一側的其他親屬,他與他們保持聯繫並進行訪問,但沒有證據表明他打算在在美國學習完成後有意回到中國繼續生活。事實上,獲得澳大利亞公民身份將導致他失去中國公民身份。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他已滿足《澳大利亞公民法》第21(2)(g)款的兩個方面,儘管滿足其中之一即可。聽證會確信,如果申請人的公民申請獲得批准,他打算在海外學業結束後居住在澳大利亞,並同時繼續保持密切和持續的聯繫。
在聽證會上,申請人的父母也表達了支持他在海外學習的決定,並表示願意將一處住宅產權轉讓給他,以證明他們與澳大利亞的聯繫。此外,申請人還提交了支持信和其他證據,證明了他與澳大利亞社區有緊密而持續的聯繫,包括家庭關係、學校友誼和宗教社群的聯繫。他通過電話、視頻通話、社交媒體和訪問來保持與澳大利亞的聯繫。
最後AAT認可這些證據,並指出申請人的留學在澳大利亞的社區聯繫並不會受到影響,因為這是受到學業和學院註冊限制的。與此同時,AAT注意到,公民部官員之前拒絕申請人的理由;因為未指定永久返回澳大利亞的具體日期?AAT認為並不是證明他不打算在澳大利亞居住或保持聯繫的理由。他的計劃是在海外攻讀本科學位後回到澳大利亞繼續深造,這也被AAT認為是合理和可信的。
綜合所有證據,複審決定機構得出結論認為申請人的意圖是在完成海外學業後回到澳大利亞居住並保持密切而持續的聯繫。
因此,AAT撤銷了原先拒絕授予申請人澳大利亞公民身份的決定,並裁定申請人滿足《澳大利亞公民法》2007年(Cth)第21(2)(g)款的要求。這意味著申請人有資格獲得澳大利亞公民身份,AAT將此事提交給公民部繼續處理未完成的公民申請要求。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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