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有時候會認為澳洲人道保護簽證祇給予「難民」,只有在所居住國家發生戰亂及天災才能符合資格申請?筆者這一周介紹一位美國人如何成功獲得澳洲人道保護簽證。
背景:
申請人是美國公民,出生於海外。他於2015年12月持有遊客簽證抵達澳洲。他於2017年3月17日申請了保護簽證866。
保護簽證申請:
上訴申請人的代表向AAT上訴庭提供了申請人在2017年9月15日的拒簽決定紀錄。決定紀錄中包含了以下相關信息:
申請人於2016年1月申請了「孤兒親屬」簽證。移民官以申請人的母親沒有因健康狀況受到嚴重影響而無法照顧申請人為由拒絕了簽證,並且不接受申請人的父親「已故,殘疾或下落不明」的說法。
在確認移民官的決定時,AAT上訴庭認定,由於申請人的母親照顧著申請人的年幼同父異母的弟弟,她並不是無法照顧申請人。上訴庭指出,澳洲紅十字會曾試圖尋找申請人的父親,但未能成功,因此僅關注申請人的母親照顧申請人的能力。上訴庭指出,與申請人一起居住的姨媽(母親的姐妹)並未採取領養申請人的措施,這種做法繞過了必須通過國際領養程序滿足的某些法律要求,並確保澳洲履行其在《關於保護兒童和在跨國領養方面進行合作的海牙公約》下的義務。
最終「孤兒簽證」申請被拒絕,申請人的姨媽便轉變方向,為他申請人道保護簽證866並提供支持證據包含在申請中。以下是申請人的保護申請摘要:
申請人於2015年12月抵達澳大利亞,目前與他的姨媽住在珀斯。他的姨媽是一位與丈夫和孩子在澳洲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居民。
申請人的姨媽,得到西澳的教會幫助,在2016年8月向澳洲法庭申請並獲得申請人的監護權。申請人的母親曾在居住國(海外)擁有申請人的監護權,但在罹患乳腺癌並病重後無法再照顧他。
申請人出生於海外,但並非當地公民,因為在當地的法律,國籍取決於父親,而申請人的父親是美國公民。申請人獲得了父親的美國公民身份並持有美國護照。
申請人沒有合法返國(母親居留的國家)的權利,被視為外國人。申請人需要申請簽證才能進入當地,且沒有人可以照顧他,因為他的母親沒有能力也不會接收他的監護權。
申請人不知道父親的下落,因為自從父親在2007年離開母親以來,他們沒有聯繫過。申請人在美國沒有任何親人可以照顧他,他將被迫進入寄養或其他照顧系統,這將對他造成嚴重傷害。
其移民官於2017年4月11日拒絕了其保護簽證申請,理由是申請人不符合《移民法》第5H(1)條對難民的定義,並且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將申請人遣返回接收國將面臨實際危險。
申請人對移民官的決定提起了AAT上訴申請。
AAT上訴申請:
申請人在上訴的複議過程中聘請了一名移民法律代表,其代表為申請人提交了以下陳述,即如果他被遣返回美國,將面臨無法挽回的傷害的風險,考慮到這些原則,特別是關於照顧安排、申請人自己的觀點以及他在澳洲的融入程度,有以下原因:
申請人的叔叔(澳洲紅十字會為申請人聯繫上其居住在海外的父親弟弟)無法或不願意照顧他。此外,申請人不認識美國的任何親戚,他們也沒有與他相同的文化背景。其法律代表認為,這些因素使得這種照顧安排不適合且可能對申請人造成傷害。
申請人希望繼續由他的姨媽及姨丈照顧。
申請人現在已經融入了澳大利亞社區。他就讀於西澳的學校,在那裡有著重要的社交、體育和社區聯繫。代表認為,如果他被遣返回美國,這些聯繫將被斷開,對他的福利和發展將造成嚴重損害。
進一步提交的是,將申請人遣返回美國將對他造成情感和心理傷害,構成了「無法挽回的實際傷害風險」,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a)和《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的規定;並且這與《移民法》中的法定定義一致,因此構成了重大傷害。
AAT上訴庭認可了這些觀點。根據面前的證據,上訴庭得出結論,申請人個體上面臨的「無法挽回的傷害」風險達到了法定門檻。
考慮到第36段中列出的因素,以及上訴庭面前的全部證據,申請人因其與美國一般人群有所區別的特點而面臨不同待遇的風險。
因此,上訴庭認定,澳大利亞對申請人承擔保護義務,並符合《移民法》第36(2)(aa)條的標準。
AAT最終裁定:
上訴庭將此案件發回給移民部重新審議,並指示申請人符合《移民法》第36(2)(aa)條的要求。
這位美國人最終獲得保護簽證866。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Stanley Chan 澳洲移民及法律諮詢
澳洲移民代理註冊號碼 MARN: 0430097(Chan)
地址: Suite 805/South Tower,Level 8,1-5 Railway Street, Chatswood NSW 2067
電話:(02)9412 1780 /(02)9412 1574
手機: 0423 375 068
傳真:(02)9412 4976
E-mail: [email protected]
Web: stanleyimmiandlaw.com.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