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經常苦口婆心勸導申請人要注意申請簽證時,每個様細節;例如怎樣填寫表格,根據筆者的經驗,提供信息時絕對是不能草率,筆者最近一個上訴案件(保護簽證),就是歸功於填寫的表格上。
筆者為申請人準備了大量證據及案件陳述,AAT審裁官也為客戶的聽證會準備了三個小時來做訪問。但當開庭時,審裁官員只針對申請人多年前(2015年)填寫的表格中所填寫的資料向申請人查詢、確認;例如三十多年前的工作及僱主名字?原居地居住過的不同地址?家庭成員資料?申請人表格上的資料都是筆者所填寫,雖然是發生在三十多年前,筆者也是一𢇁不苟要求申請人盡量提供,除非申請人真的記不起。審裁官員十分滿意申請人的回答,雖然表格是2015年填寫,但所有資料都是十分真實詳細,申請人記得清楚的,申請人便盡量表達,記不起的,申請人也在最先的申請表格中指出已經忘記,最後審裁官竟然沒再提出任何疑問。申請人只花了總共不到45分鐘時間便通過聽證訪問,筆者知道這名審裁官員對申請人的案件十分客觀公正,筆者也堅持提供真實文件及信息,特別是筆者為申通人所撰寫的陳述聲明,已經把申請人一切背景及相關條文法規全部例出,審裁官員對申請人所填寫的個人資料,詢問得十詳細,也十分滿意申請人能夠清楚回答問題,所以相信申請人是一個誠實的人,對她的申請沒有任何疑問,筆者相信客戶很快便取得保護簽證,獲得永居身份。
筆者另外介紹一個AAT的決定,審裁官撤銷公民部對申請人的決定,並將此事宜提交回公民部重新考慮,原因是考慮了申請人的「良好品行」和其他相關因素,以及申請人在澳大利亞生活期間的行為。
申請人於2013年抵達澳大利亞,在離雪梨不遠的Katoomba開設了一家印度餐館。
2019年,申請人的妻子和孩子成為澳大利亞公民。然而,代表公民部長的官員,認為不能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品行?因此拒絕了申請人的公民身份。
澳大利亞公民法2007年並未明確規定甚麼是「良好品行」。澳大利亞公民政策對良好品行的特徵提供了一些指導,但具體判定由公民部的官員決定,以確認申請人的道德品質是否符合要求。
在審查此案件時,AAT的審裁官考慮了申請人的情況,並考慮了他在經營自己的企業過程中如何應對財務壓力。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表示他在經營企業和滿足財務義務方面遇到了困難,這在2015年的兩起事件中達到了高潮,導致申請人被判犯有兩起普通人身攻擊(家庭暴力)罪。
兩起事件都涉及與妻子爭奪手機的爭執。第一起事件導致申請人從妻子手中奪走手機並對她的手指造成傷害。隨後的一次爭吵導致申請人、妻子和母親在餐館裡發生搏鬥,最後三人都倒在地上。
在刑事法庭的法官指出,儘管有罪,但這些攻擊在「嚴重程度上屬於非常低端」,因此對申請人實行了18個月的良好行為保證。
自從襲擊事件以來,申請人已關閉了自己的企業,並在一家運輸公司擔任貨場工作人員,保持穩定的工作。他參加了憤怒管理課程,並成為救世軍的志願者。此外,申請人自事件發生以來未再與法律發生任何糾紛,並能夠提供來自僱主、醫生和一位熟悉家庭和申請人判決的律師的推薦信。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人和他的妻子在整個過程中始終保持婚姻,並在2018年迎來了第二個孩子。
綜上所述,AAT的審裁官在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和行為後,認為申請人具有良好品行,並決定撤銷原決定,將此事宜提交公民部重新考慮。這意味著該申請人有望在澳大利亞繼續生活,並為自己和家人創造更美好的未來。
筆者從事移民法律多年,見證過很多公平公正的審裁官,筆者十分滿意他/她們的裁決,不管是批准或是拒絕,只要是客觀公證便可以,但是也有少數是濫竽充數,既不公平也不公正。
很多上訴申請人沒有聘請任何法律代表,自身沒有分析案件能力,遇到不專業的AAT審裁官,吃了虧也不自知。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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