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法庭(AAT)審查了移民部於2017年9月作出的拒絕申請人臨時學生簽證的決定。申請人根據與主要學生簽證持有人(現為其丈夫)的同居關係申請了簽證。移民部拒絕其簽證申請,理由是申請人未滿足要求,即在她的學生簽證申請之前的至少12個月內,她是家庭成員,即事實同居關係的伴侶(2017年7月14日)。
移民部發現,申請人只能證明她從2017年1月開始處於事實同居關係。申請人和主要學生簽證持有人於2016年9月同一航班抵達澳大利亞,持有度假工作簽證,並於2017年9月結婚。然而,申請人聲稱他們已經處於「男女朋友」關係8年了。作為長期關係的證據,申請人提供了簽證持有人父母的聲明,稱他們一起在台灣生活,並且他們是「被公眾認可的一對」,兩人的照片可以追溯到2008年,以及一個聯名銀行賬戶的細節。但是行政上訴法庭考慮到這些證據,特別注意到在他們的度假工作簽證申請中,兩人都沒有聲明對方是事實同居伴侶。根據《移民法》,如果兩人有共同的生活承諾,雙方關係沒有第三者,關係真實持續,並且一起居住或不是分開居住,那麼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的事實同居關係就成立。行政上訴法庭發現,申請人和她的簽證持有人伴侶多年以來一直處於男女朋友關係,但是這種關係不足以證明他們直到2016年9月之前一直是事實伴侶。鑒於2016年9月距離簽證申請日期僅有九個月,行政上訴法庭最終確認了移民部不授予簽證的決定。
以上案件失敗的原因主要是申請人不了解甚麼是事實同居關係?
筆者詳細介紹一下這個案件的細節;申請人是28歲的台灣國民C女士,於2016年9月27日首次以工作假期簽證前往澳大利亞。2017年8月,她以同居配偶的身份跟隨著丈夫申請學生簽證。其丈夫也在2016年9月27日以工作假期簽證抵達澳大利亞,與她乘同一班機。丈夫在2017年9月28日獲得了學生簽證,而C女士的簽證在同一天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事實同居婚姻關係要求而被拒絕。原因是移民部祇接受事實同居婚姻關係必須在申請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存在(以下簡稱12個月要求)。
移民部發現C女士無法提供關於關係方面的令人滿意的證據,在AAT聽證會前和期間,她們的移民代理向仲裁庭提交了文件證據,包括:
雙方之間關係存在的聲明,包括丈夫的父母和在台灣的前僱員的聲明;
2017年9月4日的結婚證書;
一份文件表明從2017年1月31日開始,在拜倫灣有共同租房的安排;
海外學生健康保險證明;
有關共同銀行安排的信息;
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之間拍攝的照片;
學術紀錄和註冊詳情;
關於一家教育代理公司在台灣的業務投資,其中丈夫被描述為公司的董事,C女士被描述為監督人的信息。所有文件只能證明她們的事實同居關係從2017年1月31日開始。
在法律上移民部及AAT只接受事實同居婚姻關係必須在申請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存在,又稱(12個月要求),假如申請人不能提供12個月的同居關係證明其實可以用註冊同居關係證書來代替(在申請學生簽證之前取得證書便可)。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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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3年3月3日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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