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三十年前從中國移民來澳的華人,至今我們在中國和澳洲居住的時間幾乎相等,因此我們總是不自覺地把中國和澳洲作比較。我們不僅喜歡澳洲的藍天白雲、清潔的空氣、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我們更喜歡澳洲社會的自由、公正,喜歡我們的民主制度、價值觀。
我們是三十年前從中國移民來澳的華人,至今我們在中國和澳洲居住的時間幾乎相等,因此我們總是不自覺地把中國和澳洲作比較。我們不僅喜歡澳洲的藍天白雲、清潔的空氣、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我們更喜歡澳洲社會的自由、公正,喜歡我們的民主制度、價值觀。
但是最近從媒體看到、聽到的消息,令我們很迷惑。
迷惑之一:
據SBS報道,新上任的政府要把土著族裔立法為「第一公民」。土著族裔是我們澳洲多元文化大家庭中的一員,他們有獨特的文化,有近五萬年悠久的歷史,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優點。但是在法律層面上把一個種族確立為「第一公民」 恰當嗎?符合我們的價值觀和多元文化嗎?
我們理解「多元文化」,不僅指每個民族有權保留本民族的語言、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更重要的是「多元文化」必須以我們的價值觀為基礎,它更深一層的含意應該是:各民族之間應該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學習和交流。在「多元文化」 之下,各民族既享有充分的權利來保護本民族的利益和尊嚴,又必須約束自己的權利,不能過份追求本民族的利益而損害其他民族的利益。這樣,就會形成一種各民族之間既獨立、又包容的局面,形成一個充滿活力而又和諧的社會。
反之,如果某一種族過份強調自己種族的重要性,過份關注本民族的利益和權利,並要求主流社會迎合自己的需求,把自己種族的利益放在其它種族之上,那麼,多元文化就會走向極端,就會脫離我們的價值觀而走向解體。
我們的擔憂是:把土著立法為「第一公民」,顯然會打破目前各民族平等的局面;把土著族群放在其它種族之上的做法,與我們的價值觀也不符;照此推理,是不是所有民族都要以移民澳洲先後為序,被排序為第二民族、第三民族……?
迷惑之二:
聽媒體說,因為土著族裔的平均壽命比其他民族低,吸煙酗酒的比例比其他種族高,關在監獄裡的比例比其他種族高,是弱勢群體,因此有必要提高他們的政治地位,以改變他們弱勢群體的狀態。我們覺得,要改變土著群體的弱勢地位,不應該簡單地從外部提高他們的政治地位,提高他們的民族優越感,而應該從內部,提高他們的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
我們在網上看到中國留學生的吐槽,說為什麼在學校里永遠只能看到土著受痛苦、受欺壓的消極故事,而看不到對土著正面的、積極的報道。我們也認為,我們為什麼不多報道土著族群中湧現出來的優秀運動員、優秀政治家、優秀律師,把他們奮發圖強改變命運的故事寫成小說,拍成電影、電視,以提高土著族群的自尊和自信心。也讓土著的年輕一代看到榜樣,激勵他們樹立理想,相信通過自己的努力,也能成為象他們一樣的人。
另外,通過「多元文化」,通過各個民族之間的交流和學習,使得土著學習到更多醫學、保健知識,提高健康水平、增加壽命;學習更多法律知識,改變犯罪率高的現狀……還有很多提高他們自信、改變現狀的方法,但不應該是提高他們的「民族優越感」。
我們覺得,提高土著民族的優越感,而不是自信心,非但不能幫助他們改變弱勢的現狀,而且會適得其反,增加他們的「依賴性」,而阻礙他們去努力提高自己,從而更難從「弱勢群體」中走出來。
迷惑之三:
近日聽到SBS中文節目朗讀了一篇文章,說土著是我們的「房東」,如果你不承認這一點,你就是不懂歷史。
我們從歷史資料中了解到:
1770年庫克船長登陸澳洲,開始了英國移民的歷史。
1788年1月26日,英國航海家亞瑟·菲利普率首批英國移民定居悉尼。當時 澳洲大陸上有314,000左右土著居民,共250個部落,散布在全澳各地。
1901年1月1日 六塊英屬殖民地組成澳大利亞聯邦,澳洲開始脫離殖民主義走上獨立的道路。1931年澳大利亞正式取得內政、外交的獨立主權,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
所以,這裡就存在一個歷史問題和現實存在之間的矛盾。
而《1976年土著地權法》就是為解決這一矛盾,尋找二者之間平衡而出台的一部法律。它既保護了土著對其部落領地的土地申索權,又保護了澳大利亞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舉例說明:現在的義大利不能因為過去羅馬帝國時佔領過的土地,而向目前存在於這片土地上的主權國家索要土地;土耳其不能因為奧斯曼帝國時佔領過的土地,而向目前存在於這片土地上的主權國家討回領土;俄羅斯也不能因為1991年蘇聯解體前佔領過的土地,而向目前存在於這片土地上的主權國家討回領土一樣。
並非歷史上曾經佔有過的土地,現在就應該歸你。這是目前全世界公認的國際秩序,國際規則。因為澳大利亞在1931年開始就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存在於澳洲這片土地上了,所以說 「土著是現在澳大利亞這片土地的主人」 ,是我們的「房東」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澳大利亞現在的土地應該屬於澳大利亞這個主權國家,屬於現在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全體人民,包括土著和所有新、老移民。
令我們不解的是,就在幾周前(6月22日),在電視七頻道的晩間新聞中,出現二位身著土著傳統服飾的人,他們走進維州國會大廈,向正在開會的議員們宣布,他們是土著大使,而不少議員竟起立鼓掌,表示歡迎。我們真的不明白:難道在澳洲有二個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是澳大利亞、一個是「土著國」?這不是要分裂澳大利亞嗎?作為維省議員,他們不僅是民意代表,更是立法成員,難道他們也不懂這個道理嗎?
當即也有議員起立,表示反對,並表達了不同意見。我們真的很擔心,事情進一步發展下去:我們的國家會被分裂?或者「多元文化」 會被瓦解?。
迷惑之四:
每次澳洲國慶日都會引起爭論的問題:1月26日到底是「國慶日」,還是「國殤曰」?
我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界定200年前從英國首批抵澳的英國人是「侵略者」,還是「建設者」。因為我們是從中國大陸來到澳洲的,所以我們對澳洲的民主制度特別有好感,也因此對在澳洲建立起民主制度的人心存感激。
我們認為,正是這批英國移民,給澳洲帶來了先進的思想、先進的制度和科學技術;正是他們,和所有這片土地上的新、老移民(土著是最早移民)共同努力、辛勤勞動,才把澳大利亞建設成一個自由、平等、富裕、發達的現代化國家。
正如邱吉爾所說:「我們要感謝愷撒,因為他給我們英國帶來了文明。」我們也要感謝這些早期到達澳洲的英國移民,感謝他們給澳洲帶來了文明。
當然,在澳洲建國初期曾有過黑暗的曰子。因為民主制度也是由人管理的,她並非十全十美,也會犯錯誤。由於一些人的種族偏見和 種族優越感,他們制訂了歧視原住民的法律,剝奪了原住民的選舉權長達36年,直到1967年才廢除了這一法律。同樣,因為白色人種對有色人種的歧視和優越感,澳洲政府在1901年-1973年間實行了「白澳政策」,剝奪了有色人種諸多權利。在廢除了這些歧視性法律之後,1980年,澳洲政府提出了「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政策的確立,標誌著澳洲在法律層面摒棄了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但是要真正讓「多元文化」在每個人心中植根,還需要更多宣傳、學習和捍衛。
雖然不少人認為廢除歧視原住民的法律和「白澳政策」主要是由外部壓力引起的,但我們覺得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們的價值觀和民主制度的「自我糾錯機制」。民主制度的「糾錯機制」包括:各在野黨對執政黨的監督;人民的言論自由,尤其是各媒體對政府的批評;三年一次的大選,迫使執政黨和下野黨都進行深刻的檢討和反省。正是民主制度的這些優良「基因「,使澳洲政府(包括工黨和自由黨)能夠自我糾錯,回歸我們的價值觀。對比中國,他們對新疆維吾爾族的種族迫害,雖然受到國際上極大的批評和壓力,但是他們沒有「糾錯機制」,沒有我們的價值觀,所以他們絕對不會改過,而會一直錯下去,除非改變制度。
我們不明白,當初犯這些錯誤的根源是種族歧視和種族優越感,我們今天為什麼要用提高某一種族的優越感的方法來反對原來的錯誤?這不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這一點我們可以肯定:我們今天的一切成就,都得益於當初建立的民主制度和價值觀。如果沒有民主、法治,我們澳洲也會象非洲、南美洲或亞洲的很多國家一樣,雖然礦產豐富、土地肥沃,卻因民主、法治不健全導致政府貪污腐敗、經濟落後、人民貧困。而建立和健全民主、法治是需要付出艱辛勞動、巨大努力的。這些付出努力的人,難道不應該被稱為「建設者」嗎?
關於「國殤日」一說,1788年登陸澳洲的英國人確實侵佔了原住民的土地,但當時的原住民是以部落形式存在,而不是以國家形式存在,沒有警察、監獄、軍隊,也沒有明確的國界線,因而「國殤日」這一說法並不確切。
關於是否「侵略者」,既然我們討論的是歷史人物,那就讓我們回到當時的世界。200年前的世界秩序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那些攻城掠地、拓疆擴土的「大侵略者」,都是人們心目中的英雄,而「自由、人權」還剛剛從啟蒙思想家的書中走向實踐。當時人們的道德觀、價值觀和現在是完全不同的。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人類痛定思痛,以美國為首的民主國家才開始建立起新的秩序,建立了聯合國和各種國際組織,試圖用新的比較文明的規則取代舊的秩序。人們對「侵略者」 的概念才漸漸轉變過來。
如果我們不深入分析當時的環境,就用現在的標準來衡量200年前的人的行為,僅僅針對他們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做出的不符合我們現代標準的行為,而完全匆略他們作為「建設者」對今日澳洲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和深遠影響的行為,就片面而輕率地對他們下結論為「侵略者」,我們覺得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總應該認真地衡量他們的「功」和「過」,對他們做一個歷史的全面的評價吧!
最後一個不明白:我們為什麼要過度渲染200年前的事情,來挑起種族之間的仇恨和矛盾,破壞我們現在種族間的平衡和和諧?我們為什麼不多宣傳愛,寬容和尊重,在」多元文化「之下一起來創造一個團結,和諧的社會?
以上是我們對關於澳洲土著族裔問題的一些迷惑和看法。有朋友提醒我們,談論這個問題會被貼上「種族歧視」或「政治不正確」的標籤,但是我們堅信在民主制度之下,我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作為公民,我們也有保護我們的價值觀的義務和責任。
作者: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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