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介定「依賴子女」

筆者從事移民法律多年,明白很多人希望移民的目的是為了他們的下一代,但當他們有機會移民時,他們的子女可能已經成年(已經達到18周歲),但移民法律里有所謂「依賴子女」的條文,假如申請人被定性為「依賴子女」,他們便可以被擔保移民。

誰是《移民條例》所指的「依賴子女」?這似乎是一個有點「模糊的」或「晦澀」的問題。但是對於那些尋求申請「子女」簽證(802類別)的父母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有關「成年子女」是一個已經年滿18周歲的申請人,尤其是在這個「長時間的青春期」的時刻,許多18歲以上的孩子還沒有在經濟上獨立的時候。

《移民條例》子條例802.214(2)—確實包括一項「特別規定」,這使得有可能為18歲以上的子女獲得永久性的「子女」簽證,條件是兒童符合「依賴子女」的定義,條例1.03。反過來,「依賴子女」的定義規定,如果子女由於子女的身體或精神機能的全部或部份喪失而無法工作,將被視為「依賴」。從這一定義中產生的困難問題是,子女是否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部份」無能是否足夠。

聯邦合議庭的一個的Cole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2018)FCAFC 66(2018就這一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澄清。

本案背景情況如下:申請人是一名英國公民,最初是以工作假期簽證抵達澳大利亞。隨後,她申請了一個「子女(永居)802簽證」,申請人的父親擔任她的擔保人。申請簽證時,申請人已經20周歲並且已經在工作了。移民部首先拒絕了簽證申請,理由是申請人不能滿足她的醫療條件符合「無行為能力的工作」的定義。在AAT也敗訴後,隨後在聯邦初級法庭上提出了對這一拒絕決定的申訴。

在AAT開庭時有證據表明,申請人因童年創傷而患抑鬱症和創傷後應激障礙。由於這些因素,申請人在某段時期無法工作。然而,也有證據表明,申請人並沒有永久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而且在英國和澳大利亞都有過僱用她的時期。事實上,有證據表明申請人一直工作到法庭審理前一周。AAT還有證據表明,申請人不應全職工作,直到她處理她的精神健康問題。心理上的證據表明,申請人能夠尋找到每周15小時的臨時工,她可以逐漸增她的工作時間。AAT認為,「依賴子女」的定義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完全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申請人由於能夠在兼職的基礎上進行一些工作,AAT斷定她不符合這一定義。AAT最終確認拒絕了她的簽證。

雖然聯邦初級法院也認為,「依賴子女」的定義要求一個人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贊成AAT的判決,但申請人父親不滿意初級法院的判決,最終再次上訴到聯邦合議庭。最終聯邦合議庭的判決書認為,「「依賴兒童」的定義要求一個人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這種對條例的演釋是不正確的。聯邦合議庭認為,條例1.03中的「依賴子女」的定義並不要求一個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相反,法院裁定,對該條例的正確解釋允許一個人在「實質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符合定義,也就是說,由於他們的身體或精神狀況,其賺錢能力,使申請人無法從工作中獲得足夠的收入,並需要財政支助。同時,聯邦合議庭指出,只有「瑣碎」或「最低限度」工作能力的人,不能滿足「受撫養依賴子女」的定義。即是說申請人最終推翻AAT決定,AAT要重審此案件。

這個最終案例被聯邦合議庭作出更詳細的解釋,對「依賴子女」的定義作出了非常有意義的註解,可以幫助「成年依賴子女」簽證申請人,更清楚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移民條例。

以上的案件幸好有一名經驗豐富的移民代理為申請人把關,鼓勵申請人上訴,否則單憑申請人的見識,恐怕難以成功!

筆者近日處理了數宗公民及永居身份被取消案件,得到非常正面的結果。假如讀者對移民部的決定感到不滿意,筆者可以為您的案件尋求更高級的裁決。因為很多時候AAT及法院會對移民法有更深刻的解釋,這對申請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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