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不幸的AAT上訴案件,在2017年S女士及其家人第一次被移民部拒絕後上訴到AAT,在2018年又被AAT拒絕,她上訴到聯邦初級法院。最終在聯邦初級法院推翻AAT裁決後,該案件成功第二次提交到AAT重審。主要爭論的理由是;申請人所委託的代理人(Yi Sun)的欺詐行為,AAT需要考慮S女士是否是欺詐行為的同謀,或對欺詐行為漠不關心。在第二次重審,AAT任命了一名新審裁官,重新聽取申請人的申訴和證據。
這家人在2013年決定要移民澳大利亞,並向一家在中國上海經營的中介公司支付了大筆費用,讓其為他們提供在澳洲移民簽證申請的最佳方式。他們簽署了服務協議,允許他們的代理人(Yi Sun)提供適合他們背景的移民服務,包括提交僱主提名簽證申請。
這家人最初以旅遊簽證進入澳大利亞,然後以過渡性簽證(bridging visa A)留在這裡,等待他們申請僱主提名簽證的結果。他們不知道的是,他們的申請早已被拒絕了。因為移民局在申請中發現了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而他們的代理人(Yi Sun)在收到信後沒有回復移民局,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原先的AAT裁決確認了移民局不批准簽證的決定,理由如下:
* 申請人在提供準確信息方面沒有通過公共利益標準測試(4020)
* 該職位的提名未被批准。
這一趟在重新審議該申請時,AAT區分了提名企業在相關提名中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和申請人在簽證申請中提供的基本正確的信息。申請人的個人信息、資格和就業史都是準確的。這意味著申請人沒有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因此符合公共利益標準(4020)。
然而,第二個問題仍然存在。原因是沒有證據表明提名人在澳大利亞經營業務,而且相關的僱主提名並沒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所以並不符合簽證所需的標準。
儘管申請人聲稱她不知道申請的是僱主提名類別的簽證,但有大量證據表明她確實知道這件事。她的家庭成員也被拒絕簽證,因為主要申請人沒有成功。AAT確認了移民部官員的決定,即不給予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僱主提名簽證。
以上S女士一家被拒絕簽證的案件,在第一次申請時,移民官發現申請186僱主提名中的文件有弄虛作假的行為。另外公司(提名人)根本就沒有經營運作,所以用4020條款拒絕並罰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澳洲簽證,雖然最終在聯邦法院及第二次AAT審裁處勝訴;證明本身沒提供任何虛假及誤導信息給予移民,AAT確認她所聲稱,她是毫不知情,但是其代理人(Yi Sun)所提供的公司根本沒有實際經營(而這一家虛假經營的公司也被多次用來擔保其他申請人)所以其僱主提名資格不能通過。所以S女士的僱主擔保技術移民永居簽證(subclass 186)最終都是被拒絕。
而S女士的代理人Yi Sun,在收到15個投訴後,其代理註冊資格(1068900)也在2018年7月6日被移民代理局取消。但S女士的案最終也不能平反,其實根據移民代理管理局的調查報告Yi Sun從事移民行業剛開始便不停接到投訴,所以其不當行為是有跡可尋。
另外,筆者在寫這篇文章時公司剛從同座大廈5樓503室搬到8樓805室,其餘電郵地址,電話號碼一切沒變。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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