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是中國的漢族人。他出生在中國福建省的福清市。他的父母和弟弟仍然居住在中國。根據他的保護簽證申請內容,他住在中國的福建省福清市。高中學業後,在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間工作,於2015年5月持旅遊簽證抵達澳大利亞。然後2015年8月20日遞交保䕶簽證申請。
而申請人闡述了他的保護要求如下:
他是一個羅馬天主教徒。在他到達澳大利亞之前,他是中國羅馬天主教地下教會的成員。由於他在地下教會的青年培訓小組中的積極態度,他已經被中國公安局列入黑名單。如果他回到中國,他將受到中國當局的迫害。他的父親是一名商人,他曾經在家鄉經營著一個企業。2011年9月,當他剛剛進入學校時,他父親的企業被當地政府拆除,因為鎮政府將土地賣給了其他公司。由於政府的賠償不足,他父親組織了一次在鎮政府前的「靜坐」抗議活動。他的父親被警察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罪名逮捕,並被迫接受六個月的「勞動教養」。
他父親的企業被拆毀後,他的家庭失去了主要的收入來源。儘管他的母親努力經營一小塊農田,但他的家庭仍然遭受經濟困難。在此期間,和他一起上學的女友,給他和他的家庭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給他的家庭提供了經濟支持,並從2012年1月起,安排他在她姐姐B女士經營的商店裡周末工作。在商店工作期間,他了解到A女士和B女士是忠實的羅馬天主教徒和地下教會成員。在他們的幫助下,他在2012年3月至9月參加了由地下教會組織的為期六個月的慕道班,由B女士授課。2012年10月6日,他接受了地下教會一名牧師的洗禮。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他跟隨A女士,加入了地下教會的一個青年團體,同時繼續在B女士的商店工作。後來,他被推薦到C女士那裡工作,她也是羅馬天主教徒,當時她開了一家新的企業。從2013年7月起到他在那裡兼職做工,他從高中畢業後成為全職。C女士的企業地址也是2013年7月成立的地下教會青年培訓小組的秘密聚會場所。C女士是該小組的負責人,B女士是主要教師,而A女士和申請人是青年培訓小組的助理。參與者是來自羅馬天主教家庭的青少年,他們希望自己能夠獨立學習羅馬天主教教義。參與者每三個月更換一次。
2015年3月,某校的一名學生D先生被發現有羅馬天主教的教材;他被停課並接受調查。警方了解到C女士的青年培訓小組,2015年3月,該企業被警方突襲。申請人和A女士在其姐姐B女士和C女士以及企業其他員工的幫助下,成功逃脫。B女士和C女士被警察逮捕。A女士和申請人躲在一個叫某某島的島上的朋友家。2015年4月,[A女士秘密打電話給她的表弟,以獲得關於她姐姐和其他被逮捕者的信息。由於她表哥的電話被監控,警方能夠迅速找到他們。在2015年4月,當他與漁民一起捕魚時,他看到警察的在島上登陸。他逃脫了,但A女士被逮捕了。
他沒有選擇,只能離開中國。他的父親有一個親密的朋友E先生,他在「勞動教養」的營地認識了他。E先生是一名蛇頭,專門組織人們出國。他的離開是由E先生和他的朋友組織的。而申請人這抵達澳大利亞後,每周都會去新南威爾士州郊區的教堂。
由於他在地下教會的積極作用,他已被警方列入黑名單。他的父母和兄弟被他的案件所牽連,他們受到了中國當局的調查。申請人在提交保護簽證申請的同時,還提供了一份法定聲明,聲明他的保護簽證申請中的信息已經被閱讀並向他解釋過,這些信息在各個方面都是真實和正確的。此外,申請人還提供了兩份見證人的供詞。
審裁處(AAT)審視所有有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後,最終確認了移民部長代表的原先決定,該代表拒絕向申請人發放保護簽證。AAT不相信他像他所說的那樣與中國的天主教會有聯繫,也不相信他的國家像他所說的那樣對該宗教不容忍。AAT還關注到,在他所說的迫使他離開的事件發生前幾個月,申請人已經計劃前往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是聯合國人權簽約國之一,有義務保護那些符合「人道主義」兩個標準之一的人。第一個標準被稱為「難民標準」,大致要求申請人有「充分理由擔心受到迫害」。第二個標準被稱為「補充保護」理由,大致要求申請人有「受到重大傷害的真實風險」。
申請人聲稱,在他的女朋友介紹他去一個未註冊的地下教會後,他皈依了天主教。他接受了洗禮,成為一個青年培訓小組的副組長,並聲稱因積极參与教會活動而被中國公安局列入黑名單。他還聲稱,在隨後對青年培訓小組所在地的突擊檢查中,他逃到一個小島上呆了一個月,然後在一個黑社會人物的幫助下逃到了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審裁處(AAT)不認為他有充分理由擔心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也不認為他返回中國會受到迫害。他關於事件的證據包含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包括他的宗教覺醒的故事,這是很模糊的,沒有說服力的。審裁處(AAT)承認他在中國可能參加過天主教堂,但他對該宗教的了解並不反映他積極或長期的歸屬。他聲稱如果回到中國就會被處死,這與他自己的證據相矛盾,即他的同夥曾被監禁過,但被釋放後沒有受到影響。沒有證據表明他合法離開中國引起了任何政府或政治利益損害。此外,來自外交部的國家信息顯示,天主教信徒一般都能在國家批准的教堂里進行宗教活動,而地下教會的領導人和政治活躍人士,才有可能成為目標。
以上失敗的案件,筆者接觸過很多,可謂千編一律,案件中審裁官發覺申請人的口供跟所提供的文件不一致,並且很多矛盾的地方?所以上訴被拒。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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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2年3月21日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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