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0條款(Public Interest Criterion 4020)指的是申請人在進行簽證申請時,不能提供任何虛假的申請材料和信息,不能將虛假或者帶有誤導性的文件或信息提交給簽證官,行政上訴審裁處,聯邦醫療官,或者其他相關職業評估機構。其目的是為了杜絕和嚴懲在簽證申請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和信息的現象。是目前澳洲簽證審批中後果最為嚴重的一種拒簽。
其中包含兩個關鍵問題:
與虛假文件和錯誤或誤導性信息有關的欺詐行為:4020(1);
申請人向移民局證明自己的真實身份:4020(2)。
筆者介紹近年一個典型案例;內政部(The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取消了申請人的學生簽證(因為申請人違返1958年移民法第109條;如果信息不正確則其簽證便可以被取消),申請人向行政上訴審裁處(AAT)申請對該決定進行審查。AAT最終確認了取消申請人的500(學生)簽證的決定。
申請人是台灣公民,自2014年以來一直持工作假期簽證或學生簽證在澳大利亞居住。根據澳大利亞移民法,如果簽證持有人提供了不正確的信息,移民局有取消簽證的酌情權,一個人在以前持有的簽證上提供的不正確答案也可能成為取消一個人當前簽證的理由,在他的一份工作假期簽證申請中,申請人聲稱他早些時候曾在一個地區農場工作了三個月。然而,移民局收到了來自農場主的信息,告知該就業聲明是虛假的。
申請人聲稱,僱主對他的工作不了解是因為他與第三方代理打過交道。AAT認為這不可信,而且申請人無法提供任何獨立的就業證據,無論是電子紀錄還是書面材料,聲稱在搬家後已經丟失。AAT必須決定是否有理由取消簽證,如果有理由,是否應該取消簽證。仲裁庭注意到,如果申請人對有關他是否完成地區工作的問題正確回答 「否」,那麼之前的簽證就不會被批准。法庭認為,申請人在其學生簽證申請中提供了錯誤的答案(觸碰到4020條款),並且在權衡了證據和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後,進一步得出結論,該簽證應被取消。
另外筆者在之前也接到了一個永居簽證被取消的案件,主人翁是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她父母在絕望下找到筆者,筆者告訴他們案件十分困難,因為移民部證實孩子父母為她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得永居身份,筆者要從法律條文規定中跟移民部周旋,來回經過四次回復,一年多時間,最終才成功使孩子可以保留永居身份。
筆者近十年來遇到很多客戶的簽證申請被拒絕又或已經獲得的簽證被取消,其原因都是申請人不明白4020條款的嚴重性。也有很多申請人其實是誤觸法綱,那麼假如簽證申請人不幸遇上以上情況況、問題,可以有補救辦法嗎?筆者雖然處理過一定數目成功案例,但過程十分艱難並且所費時間不少!所以讀者對的移民申請請一定要尋找專業業人士來處,以合理合法的途徑徑向移民部提供信息和資材料,才能避免4020的出現現。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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