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Keeper (留職補貼)於2021年1月進入新階段,補貼金額有所下降。
JobKeeper 關注要點更新
• JobKeeper付款已延至2021年3月28日;
• 現有的合資格僱主必須在完成2021年2月1日起的營業月度申報之前,提交新的營業額下降表;
• 從2021年1月4日起,僱主必須向符合條件的僱員至少支付正確的JobKeeper金額,即第1級1,000澳元或第2級650澳元;
• 為了支持可能在12月和1月休假的僱主及其中介機構,有更多的時間來履行JobKeeper的某些義務;
• 行政上訴法庭於2020年12月21日發布了一項決定,有關在2020年3月12日有ABN的要求。該決定可能會對先前被撤銷的ABN又重新啟用或被授予新ABN且日期已定的企業產生影響;
• 符合資格要求的新老Jobkeeper參與者均可享受JobKeeper付款,直到2021年3月計劃結束。
JobKeeper 關鍵時間點
• 2021年1月4日
從JobKeeper第二階段開始,符合條件的僱員、宗教從業者和商業參與者的付款率都將變化。
• 在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28日之間
完成12月份的業務月度申報(這比每個月的第14天的正常到期日延長了兩周)。
• 2021年1月31日之前
註冊JobKeeper的新企業將需要在線註冊並提交「營業額下降」表格給ATO。
• 2021年1月31日
對於從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18日開始的兩周Jobkeeper付款,ATO允許僱主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給其符合條件的僱員。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階段的Jobkeeper允許新的申請者加入。澳大利亞稅務監察長最近完成了對ATO執行留職補貼和現金流激勵補貼情況的調查。這項調查仔細審查了ATO的決定,了解到由於嚴苛的完整性規則,一些本應該接受補貼的新企業卻被判定為不符合條件。
該規則要求申領補貼的實體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存在應稅銷售(taxable supplies)並以商業活動報告(BAS)或企業所得稅申報(Income Tax Return)的形式通知ATO。
1. 應稅銷售 (Taxable Supplies)
因ATO對留職補貼與現金流激勵補貼下的應稅銷售定義進行了修改,修改後金融銷售(Financial Supplies)也可被視為一種應稅銷售。即實體產生或獲得財務權益(Financial Interest)時,即可被視為完成了應稅銷售,不一定需要發生實際的產品出售。這種供應可能發生在業務開始階段,遠早於首次銷售。
根據以上定義,產生或獲得財務權益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在銀行(ATO認可的存款機構(ADI))開戶;
• 從金融機構借錢;
• 對不動產或個人財產進行抵押;以及
• 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包括成立空殼公司或獲得託管投資計劃(一種信託)的權益(Managed Investment Scheme)。
因此,新實體在滿足其他相關條件要求的前提下,若在其業務開始階段發生一項或多項金融銷售,並且該金融銷售是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部分,且該金融銷售發生在2020年3月12日前的稅務周期,則該實體可能符合留職補貼和現金流激勵補貼的條件。
2. 稅務周期(Tax Period)
留職補貼和現金流激勵補貼計劃定義「稅務周期」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並要求申領企業在該稅務周期內完成應稅銷售。
ATO考慮接受延遲上報僅限於下述幾種情況:
• 您的延期上報已預先存在,例如通過稅務代理上報或受近期山火影響的延期上報;或
• 您的企業於2019年7月1日或之後成立,尚未註冊也不需要註冊GST,但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的稅務周期內進行了應稅銷售;或
• 您的企業有特殊及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由於近期山火導致大量記錄數據丟失。
當且僅當以上情況適用於您的企業時,您才需要和ATO聯繫以提供信息。
3. 商業活動報告或所得稅申報
根據ATO原本的要求,申領留職補貼和現金流激勵補貼的企業需要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申報過商業活動報告(BAS)或所得稅申報(Income Tax Return),以將其應稅銷售上報給ATO;實體可以通過提交BAS以外的其他方式,將其應稅銷售上報給ATO。
對於在2019年7月1日以後開始運營且尚未註冊或不需要註冊GST的新企業,他們沒有義務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向ATO遞交其商業活動報告及所得稅報告;對於這些實體,ATO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並要求企業提供2019年12月31日前發生銷售的證據,以接受該實體的延期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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