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在市政道路或人行道上行走、慢跑或跑步時受過傷?如果有,那麼您需要了解向市政索賠的事宜。
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其轄區內的道路和人行道,以確保道路使用者和行人的安全。
為了成功地向市政提出公共責任索賠,您需要確定:
1. 你受傷了;
2. 你所受的傷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重大傷害」;
3. 你因市政的疏忽及/或有關市政違反其法定職責而遭受「重大傷害」。
該領域的相關法律為《2004年維州道路管理法》(以下簡稱:《道路管理法》)。《道路管理法》規定市政有法定義務建造、檢查、維護和修復公共道路/人行道,然而,道路完成標準由市政決定。該標準必須在《道路管理計劃》中做出規定。
因此,「人們對市政的期望很低」,Adviceline Injury Lawyers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兼負責華人受傷案件的主管、傷害法律師Linda Hanley說。
「尤其是,市政僅被要求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地完成工作。
鑒於市政在任何特定時間內負責管理的道路和人行路的數量巨大,對潛在訴訟人造成的影響是很難證明市政的過失和/或違反了其法定職責。」
為了進一步製造障礙,在可以發現市政玩忽職守和違反其法定職責的情況下,市政有若干辯護理由。具體為:
1. 除非市政在事件發生時對危險有實際了解,否則將不承擔任何責任(《道路管理法》第102條)。
2. 當某項作為或不作為符合政策(即由相關部長或道路局確定的政策),則市政不承擔任何責任。(《道路管理法》第103條)
3. 如果市政能夠證實其採取了合理審慎措施,保障公共道路不存在危險,則市政不承擔責任(《道路管理法》第105條)。
儘管對於在市政道路或人行道上受傷的人來說,這是一個不利的法律領域,但仍然值得向傷害專家諮詢,了解您可能提出的索賠。
請致電(03) 9321 9894聯繫我們的華人律師Linda Hanley,可免費諮詢,了解您可享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