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ey Chan移民中介

什麼是移民法?

澳大利亞是一個普通法國家,法律都是通過立法機關批准並應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包括移民法。但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並不在立法機關,而是在最高法院的法官手裡。

作為英美法體系基礎的普通法究竟是什麼?我們通常從它的案例法(Case law)、法學以及由法院判決產生的法令(legal precepts)體系去了解它。對於現行實施普通法的國家,那是支配社會的重要實體法。法律主要來自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條,以及國家成文憲法的條款,澳洲也是如此。但是從司法判決和法庭辯論提煉出來的法律原則也同樣重要。

這種「判例法」(judge-made law)就是經常被提到的普通法。這是判決理由的副產品,可以追溯至西元1066年的哈斯丁斯之役(The Battle of Hastings)以及1215年約翰王在蘭尼米德(Runnymede)簽署《大憲章》(MagnaCarta)等事件。除了悠久的歷史之外,還有兩個傳統特徵使人們普遍接受它們:第一,判決理由的公布。最後會裝訂成冊,並附上案件編號與當事人名稱,以作為一種權威來源而被檢索引用;第二,從判決理由得到的法律原則是經由公開表述的推理程序。使得判例法得到正當性的,正是符合邏輯規則的推理過程。法律的原始來源是成文法或憲法條文,對於立法通過的規定,也要遵循同樣的方法來詮釋。這些在法院判例彙編里的法律解釋都包含有如何獲致結論的合理過程。現在我們有兩個概念:判例法(所謂的普通法)以及判案的方法(所謂普通法傳統)。我們對法律推理的討論中所說的普通法,乃是指後者。採用普通法的國家與採用歐陸法系的歐洲、中國與拉丁美洲國家不同。在理論上,在採用大陸法系的國家以及遵循羅馬法傳統的司法管轄區,法官不會引用先前的判決,而僅用法典中的文字作為法律分析的起點。普通法國家所熟知的判例體系並不存在與大陸法國家中,因為(理論上)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典才是其判決的權威來源。大陸法國家的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的判決所拘束,這也和普通法國家不同。

澳大利亞是一個普通法國家,法律都是通過立法機關批准並應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包括移民法。但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並不在立法機關,而是在最高法院的法官手裡。這就是三權分立的優點,移民部長只是執行移民法。但是如果他對法律有所誤解,申請人可以通過法庭來尋求公義。因此我們經常看到一些移民申請被拒掉,卻最終得到法庭的判決,證明移民官是錯的,申請人是對的。當然,尋求公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圖片來源:Pixabay)

我們並不想看到這種情況,在申請提出的最初階段。就先要理解法律的原意,準備一些必須的申請材料,這樣的申請才能夠事半功倍、省時省力。很多人在尋求移民法律的協助時,並不知道找什麼人來幫助他們。其實澳大利亞有一個很完善的移民代理制度。什麼是移民代理呢?移民代理必須通過移民代理註冊的認可。合乎資格的移民代理會獲頒一組代碼,並且有自身的澳洲移民法律知識,清楚地了解澳洲移民法律的審理程式,而且要滿足高標準的專業和道德水準的要求。

很多人對移民法一知半解,用自己的意願來理解移民法。比如配偶移民申請。當讀者看到法例的要求時,會發現法規下的要求是如此仔細。其實每一類的簽證都有它本身的法律要求。申請人只要滿足其要求便可以取得簽證。但很多時候因為申請人不明白法律本身的含義,便使其簽證申請功虧一簣。經驗告訴筆者,不僅僅是申請人不懂法律,原來移民部的官員也是一樣,他們對移民法的演繹經常出錯。當然移民部官員出錯,政府也有相應的措施來補救。即如果申請人不滿意申請結果,可以到審裁處上訴。這保障了申請人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在澳大利亞生活已有一段時間的人,都會感受到社會上普遍人們對專業人士的重視。例如我們會找會計師幫我處理會計及稅務上的事;汽車保養找汽車維修師等,以便得到最佳的保障。所以他們能夠理解找一個專業的移民代理能夠協助他們得到保障。筆者舉一個實例:一位創業移民的申請人找到筆者幫忙,在筆者的幫助下,由最初預計要花費的高額費用到最後案件成功,筆者幫她總共節省了十一萬澳元,並在短時間取得永居。還有一位學生申請人,自己去辦理845申請,在雪梨內西區買了一間超市,總共花了五十萬澳元。申請還未開始遞交,生意已經倒閉了,他的申請自然也泡湯了。以上兩個案子形成了強烈的對比,說明經專業人士的幫助,結果會完全不同,各位有智慧的人士要引以為鑒。

簽證類別共有數拾種,所牽涉的法律條例更是高深繁複,並非一般人可以完全理解和運用。讀者如果有任何移民法律的問題,可以聯絡筆者或到筆者辦公室見面詳談,筆者將為您提供專業細緻的意見,讓您的申請事半功倍、省時省力。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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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0年6月23日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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