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過我公司報紙文章的朋友們都了解,澳洲公民申請的審核標準如下:
1. 遞交前:
遞交前4年內,累計離境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遞交前1年內(PR身份),累計離境時間不得超過90天。
2. 遞交後:
公民申請遞交後,若需要長時間/頻繁離境的申請人需要就其離境記錄提供合理的理由及相關證明;
移民局只有在申請人身處澳洲境內的情況下才會針對其公民申請做出相應decision。
從以上信息來看,無論是在申請遞交前、亦或是在遞交後,移民局對公民申請的審理依據中最看中的是申請人在澳洲的居住時長情況。
當然,除此之外,移民局也會評估申請人的品行情況,但是因為大家一般都沒有犯罪史,所以一般都不會太注重這一方面的考察。
小編今天就要和大家普及一下公民申請中品行考察這部分的審核新標準,希望能夠為大家排排雷:
首先,申請人須向移民局證明其擁有良好的品行記錄。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界定「品行良好」?
要知道,《澳洲公民法》針對這方面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範圍。法庭和仲裁庭在評定「品行良好」這一情況時遵循的原則往往是從常理出發,也就是會考察一個人持續擁有的道德品質。
看到這裡,小編想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違規駕駛記錄是否應為視為「品行不良」呢?
不要驚訝,在2018年的一起AAT案件中就出現了類似的情況,相信仲裁官員也都認真思考過同樣的問題。該起案件中的申請人在自2009年1月到2015年10月這段期間內共有過8項違規駕駛記錄:其中包括在其持有L類駕照期間內未能按照要求在持有FULL LICENCE駕駛員陪同的情況下駕車、持已失效駕照駕車、超速駕車、以及在駕車時被檢測出體內含有違禁物品等。除此之外,申請人還被控在駕駛過程中使用手機以及在駕駛過程中未遵守交通信號燈等。
最終,仲裁庭決定將申請人的駕駛記錄加入申請人品行的考察依據中。仲裁庭表示,一些情節較輕且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違規駕駛行為將有可能不會影響其品行考察結果。然而,一些類似於超速、亦或是在駕駛時被檢測出體內含有違禁物品等重大的違規行為將另當別論。
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樣做不太公平。但是這絕對不是小題大做,仲裁庭及其他相關法律部門都曾提到過,因無法遵守交通法規從而影響或是危害其他路人的合法權益是會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這種行為也是無法被接受的。而考察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品行的其中一個方面,就是要求申請人要堅定遵循澳大利亞的法律法規。換句話來說,遵紀守法是標明一個人是否具有良好品行的重要依據。
希望大家都能夠自斟自省,做到安全駕駛,從而在獲得可心的申請結果時亦能夠保障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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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9年11月11日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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