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未滿足澳洲入籍居住要求的情況下,是否仍有機會遞交申請並被准予入籍呢?
相信有一部分已經拿到澳洲綠卡的朋友曾有過上述疑問,但是從未考慮過該種可能性,並堅信只有滿足居住要求才有可能被授予澳洲國籍。之所以大家思維被限定,是因為我們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儲備量的匱乏。
接下來,我們將通過一個仲裁庭的真實案例來了解一下:申請人在未滿足澳洲居住要求的情況下是否有可能被授予澳洲國籍。
首先,我們來共同回顧一下澳洲公民申請的居住要求:
於公民申請遞交之日前4年內,申請人的離境總時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申請人自PR獲批至遞交公民申請至少須滿1年,且於公民申請遞交之日前1年內,申請人的離境總時長不得超過90天。
該案例的主人公Brian(化名)於公民申請遞交前4年內,在澳累計居住時長僅為156天,遠遠達不到上述標準,相信在大家看來,Brian在該種情況下一定是沒有可能被授予澳洲國籍的。但是,Brian最終卻成功入籍,成為了一名澳洲公民。
Brian成功入籍的原因是什麼呢?
原來,基於《公民法》第22(9)條,移民部長擁有酌情處理特定情況的權利。該條款規定,若申請人在遞交公民申請時為澳洲公民的配偶,且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其符合下述4種情況,則移民部長有可能酌情將申請人在澳洲境外的居留時長視作其持澳洲PR身份在澳洲境內的實際居留時長:
申請人在該段期間內為澳洲公民的配偶;
申請人在該段期間內身處澳洲境外;
申請人在該段期間內持有澳洲PR身份;
申請人在該段期間內與澳洲持續保持密切的聯繫。
看到這裡可能有朋友會問:申請人如果長時間身處澳洲境外,但是在此期間與澳洲公民保持配偶關係,這樣是否就可以滿足澳洲公民的入籍要求了呢?
事實上,情況遠沒有如此地簡單,上述所羅列的條件均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進行佐證,證明其在該段期間內確實與澳洲持續保持密切的聯繫,而就這一點做出裁定時,部長會考慮諸多因素,如:
申請人與澳洲公民保持配偶關係的時長;
申請人在澳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
申請人往返澳洲的次數;
申請人在澳的居留時長;
申請人在澳洲的就業情況;
申請人在澳洲是否擁有房產;
是否在澳洲繳納過所得稅且能夠提供證據;
是否積极參与澳洲社會生活且能夠提供證據。
在評估了Brian的真實案例後,律師認為Brian正是通過提交相關證明來體現與澳洲之間保持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從而使其獲得了公民身份。但是該過程定不如我們想像中如探囊取物那般容易,實踐操作中必定困難重重!
希望大家都可以實現夢想、順利入籍!但是術業有專攻,如若某個朋友有上述類似情況或是遇到其他情況無從下手解決,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為您保駕護航!
記住,勇於嘗試雖然並不一定意味著成功,但是,畏縮不前一定意味著沒有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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