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調解?還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訴訟」,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不同,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
澳洲法律

俗話說『天底下沒有不可解決的事情』。人們生活中難免遇到糾紛,與別人發生矛盾。如果雙方談不攏,就要找地方討說法,到法院打官司是人們最常見的選擇。其實對於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除了法院,還有很多非訴訟的調解機構。用調解的手段解決糾紛,比到法院去訴訟要省時、省力、省錢,還能節約司法資源。但是人們又擔心調解的效力沒有法院的判決有力度,那麼能不能把訴訟和非訴訟的手段銜接起來,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呢?解決糾紛的首選應該是調解,打官司應該是最後的選擇。雖然調解可能達不到讓人100%滿意,但是它可以使雙方避免兩敗俱傷的結局。這一期,我們談一談股東糾紛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 打官司優缺點是什麼?

「打官司」,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訴訟」,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不同,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凡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合同糾紛等,均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得到法律解決。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涉案當事人必須執行。但缺點是,打官司缺乏自治和靈活性的優勢。耗時,法律費用昂貴,結果由不確定性。

二、什麼是調解(Mediation)?

非訴訟解決機制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常被譯為:非訴訟解決機制、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代替性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等等。 ADR具有代替性、選擇性和解決糾紛功能等特點。
調解(Mediation)是一個自願且具有彈性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旨在幫助設計糾紛的雙方通過談判協商妥協而達成一個是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在整個調解的過程中由一名政府註冊的具有專業資格的調解員(Mediator)來自始至終的主持調解過程。調解員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負責協助雙方溝通,不參與任何一方的意見。在保密的情況下以協議的形式把雙方同意的條件固定下來。至於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條件的決定權在參與條件的各方。

三、調解的優缺點是什麼?

與打官司相比,調解具有節省時間,金錢,不傷和氣,雙方可達到共贏的局面。即便調解失敗,雙方仍可繼續法庭訴訟(打官司)。
調解的主要優點是:一是可以減少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促進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和友好合作,有利於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係;二是程序靈活,可以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壓力,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調解強調當事人積极參与,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和自願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範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六是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沒有法庭判決書,不留不良信用記錄。

四、經典調解案例

(一)
王先生到XX貿易公司工作,擔任部門主管。該公司對王先生的工作勝任能力進行考核,確定王先生無法勝任目前工作,經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雙方因此發生了爭議,多次談判均未取得一致。
王先生在與公司談判未果後,選擇了大德律師的調解服務,我們與貿易公司聯繫,並確定雙方均有調解意願後,指派了專業律師進行調解。在律師與雙方分別進行多次溝通後,發現該貿易公司的員工手冊未經公示程序送達王先生,因此,其績效考核無明確依據,該公司依據未經公示的員工手冊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在專業分析的基礎上,律師與雙方多次溝通,最終雙方同意公司向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澳幣3萬元,雙方糾紛就此終結。在贏了網平台的見證下,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並支付完畢調解款項。
(二)
承租人李女士與出租人張先生簽訂《零售店租賃合同》,當天李女士給了對方1萬元定金,此後李女士又給了張先生租金2萬元,一共給了張先生3萬元。但是李女士搬去以後,張先生並沒有把全部商店租給李女士,而且才用了沒多久就因為政府修路得再次搬遷。李女士因此又產生了搬遷費用損失和重新租房的損失。雙方因此發生了爭議,多次談判均未取得一致。
李女士委託我們作為調解員,希望能夠與張先生和解。我們給對方發了律師函,對方也希望進行調解。在徵得雙方同意後,我們的專業調解員進行調解,在與雙方分別進行多次溝通後,雙方最終同意張先生向李女士一次性支付3萬元,雙方糾紛就此終結。在我們的調解員的見證下,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並支付完畢調解款項,最終雙方握手言和。

(三)
男方趙先生與女方韓小姐登記結婚,婚後有一個兒子。 2017年1月,韓小姐發現趙先生存在婚內出軌行為,因而韓小姐提出離婚。雙方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子,正在還貸款。
由於趙先生和韓小姐在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礎,雙方在婚內也有一個可愛的兒子,韓小姐不願面對出軌的丈夫,而是希望委託第三方調解,和平離婚。我們在接受韓小姐的調解委託後,指派專業調解員與趙先生進行了溝通。在韓小姐同意離婚的前提下,律師確定可以繼續調解。經過多次溝通,確定雙方爭議焦點在於雙方都想撫養兒子。最終,經過調解,雙方最終就兒子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和平離婚。
(四)
馬女士在一年前樓價高的時候購買了一個公寓房樓花。交樓期為今年的六月。由於房市低迷,房價下跌使馬女士的公寓房房價比當時的購買價跌了近十五萬澳幣。眼看就要交割了,銀行已調整了當時的貸款金額,使馬女士還沒有交割就已經面對十五萬元澳幣的窟窿。怎麼辦?經朋友介紹,馬女士找到我們,希望我們能與銀行及開發商談判進行調解。經過我們的多次談判及調解,銀行與開發商同意解決馬女士的問題達成共贏,使馬女士避免了十五萬澳幣的損失。
澳大利亞仲裁與調解中心是政府註冊,具有專業資格的調解員(Mediator)為不想打官司的客戶提供糾紛解決方案,排憂解難,為您省去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以及對方主張中過高的費用。同時代表您談判,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不上法庭,避免雙方矛盾激化,關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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