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澳洲「禁入期」

禁入期(也被稱為「再入境禁令」),顧名思義,是指簽證持有人因違反了簽證條款,從而在一段時間內被禁止再次入境澳洲,其期限最長可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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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期(也被稱為「再入境禁令」),顧名思義,是指簽證持有人因違反了簽證條款,從而在一段時間內被禁止再次入境澳洲,其期限最長可長達三年。
澳大利亞移民法限簽證條款,其目的是希望簽證持有人能夠遵守其簽證上所列條款,遵守澳洲法律法規。
如若未能遵守簽證條款,將可能導致現有簽證被取消,亦有可能會收到澳洲再入境禁令。

不過幸運的是,澳大利亞移民法已明確規定了再入境禁令不適用的某些特定情況,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簡單的解析。
基於澳洲移民部相關政策,設立「禁入期」的目的是便於簽證官在審理簽證申請時快速識別申請人的身份並清楚了解其簽證歷史(如:是否曾違反過簽證條款?是否有過不良品行記錄等),從而評估該申請人成功入境後是否有可能從某些方面危害澳大利亞、帶來不利的影響。
禁入期,就好比是一股威懾力,可以阻止/防止限定人群進入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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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移民法》第33(9)條標明:移民部部長有權判定/決定申請人是否可以前往、 入境、亦或是在澳大利亞居留;
《移民法》第32(2)條,移民部部長有權判定/決定需要入境或居留澳洲的紐西蘭公民(非澳洲公民)是否存在品行或健康方面的問題。
儘管如此,收到再入境禁令的人們仍然可以遞交簽證申請。

適用再入境禁令的情況種類繁多,諸如:
簽證到期後與其滯留澳洲超過28天;

由於以下原因被取消所持有簽證:
1. 提供虛假或偽造的文件;
2. 獲罪;
3. 違反了簽證條款

一旦收到再入境禁令,想要申請移除該禁令是相當困難的。但是,困難並不意味著必然失敗,申請人仍有機會致函澳洲移民部申請豁免該禁令,信函中須詳細闡明申請豁免的理由。

幸運的是,澳大利亞移民法確實有規定,若申請人能夠令其信服,確實是存在某種迫不得已的原因、亦或某種值得被同情的理由,從而影響到了澳大利亞、澳洲公民及澳洲PR的相關利益,那麼,其再入境禁令是可能被豁免的。

至於結果是否會成功豁免該禁令,這取決於個案的不同情況,如:是否存在迫不得已或值得被同情的理由。

收到再入境禁令並不意味著一切的終結,澳吉移民堅信:每一個複雜的情況都會有其對應的解決方案!
作為澳吉移民大家庭中的一員,我們忠誠期待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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