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是指在5年內可自由往返澳洲。且5年之期到達之前,具備資格申請居民返程簽證RRV(Resident Return Visa),或可以轉成公民,否則,將很有可能失去得來不易的永居身分。
想移民澳洲的朋友都知道 ,我們的目標是:拿PR!然而你知道嗎? PR只有五年的有效期。既然名字都叫永久居民簽了,為什麼只有五年?那麼大功夫好不容易拿到PR ,搞半天只有五年有效期?
其實,澳大利亞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是指在5年內可自由往返澳洲。且5年之期到達之前,具備資格申請居民返程簽證RRV(Resident Return Visa),或可以轉成公民,否則,將很有可能失去得來不易的永居身分。
回還是不回?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久居國內或準備久居國內的PR們難以抉擇的問題。
為了不受「五年之癢」的困擾,我們需要先理清以下幾個問題:
1. 澳洲永居簽證是否會過期?
從簽證的細則來看,永居簽證的「Stay period」是「Indefinite」,意思是說,獲得永居簽證可以在澳大利亞境內無限期的待下去。
獲得永居簽證意味著你獲得了五年的澳洲出入權(Travel facility),可以在批簽後的五年內自由出入澳大利亞,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簽證且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內,只要之後不離境就可以永遠在澳大利亞居住下去。
簡而言之,永居簽證會到期的其實只是你的澳洲出入權(Travel facility)。
2. 什麼是居民返程簽證(RRV)?
五年的出入權到期之後,對於既不想失去本國國籍又想享有自由往返澳洲權利的PR,需要申請155/157居民返程簽證(RRV),俗稱「續PR」。
這類簽證本質上是永居簽證,允許你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們的出入權(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個月(157)三種。移民局批給你哪一種居民返程簽證,取決於你在澳洲的居住情況、與澳洲的聯繫 (Ties)以及離開澳洲的時間長短和理由等因素。
圖:Fotolia
3. 我該申請哪一種RRV?
可以申請155簽證的三種情況:
「五年住滿兩年」:如果你在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分在澳累計居住時間滿兩年,申請人可以申請有效期為五年的155簽證。
如果你在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分在澳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並且可以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係上仍然有實質性的聯繫(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將有機會獲得為期一年的155簽證。
如果離開澳洲的時間比較久,如連續離境超過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當初自己為何必須要離開澳洲,而且能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係上仍然有實質性的聯繫(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仍然可以獲得為期一年的155簽證。
以上已經涵蓋了大部分的PR續簽情況,如果仍不屬於以上情況,移民局則會考慮批給你3個月的157簽證,具體要求如下:
如果你在過去5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分在澳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自己離開澳洲的原因,仍有機會申請到為期三個月的157簽證。
4. 什麼叫實質性的聯繫?
根據移民法 Reg155.212(3) and (3A),實質性的聯繫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要點:
生意(Business ties):通常來說,除了考慮生意的規模和性質,移民局還會重點考察你的生意是否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了就業機會;是否在澳洲境內或為澳洲創造產值;是否在澳洲境內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是否出口澳洲產品或引進它國技術等等。簡而言之,只要你的生意能為澳洲經濟、就業做貢獻,就沒有太大的問題;
文化(Cultural ties):如果你在澳洲從事知識、藝術、體育或宗教方面的事業,並且達到專業級別,而且還是澳洲相關文化或體育團體/協會的成員,就能證明自己在文化上與澳大利亞的實質性連繫。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會綜合考慮你之前的永居簽證類型以及獲批的依據,最好能證明當年你就是因為在澳洲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獲得永居簽證的;
工作(Employment ties):如果你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t job),通常就可以滿足要求。
個人(Personal ties):這條比較靈活也比較人性化。原則上,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越長就越有利 。在澳洲有諸如房產的資產或有澳籍或永居身分的親屬在長期定居也是加分項。總之,要讓移民局相信,儘管當年由於種種原因離開了澳大利亞,但自己和澳洲仍然有無法割捨的關係,自己仍然願意長期在澳居住。
5. 哪些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在Policy中給出了以下幾種情況:
申請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請人在海外居住是為了和澳籍配偶團聚,兩人的關係必須是持續穩定的;
申請人或申請人陪同的家庭成員在海外接受複雜或長期的醫療治療,且無法旅行;
申請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並且時間不受掌控;
申請人由於自然災害,政治事件或其他類似的事件無法返回澳大利亞;
申請人由於重要的個人原因,推遲了返回時間。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學業(通常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斷你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時,也會綜合考慮你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以及之後返回澳洲定居的意願。
簡而言之,當移民官認為任何一個理智的人在你當時的情況下,都會做出和你一樣的決定,就會認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最後,專業的事情需要交給專業的團隊來做,如果您遇到任何有關移民、簽證或者留學方面的問題,歡迎諮詢澳司達留學移民。
供稿: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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