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母在中國上海市有一幢石庫門廂房,上下兩層,還有東西廂房。徐母的倆個兒子在澳洲,一個女兒在中國。徐母長期由在澳洲的大兒子照顧,因此她立遺囑將遺產以平等份額分給大兒子和小女兒,次子分文未得,原因是次子不孝順,長期為財產與母親爭吵。徐母遺產分配的執行人是徐母的律師。
這一遺產分配的決定引起徐母次子極為不滿,次子通過律師向遺囑執行人提出:母親在遺囑中應當考慮次子的個人及家庭情況,給予次子與其他兄弟姐妹相等的遺產份額。亡母沒有提供次子對其遺產有繼承的權利,因此次子通過法庭程序要求法庭對亡母的遺囑作修正。他作為母親的親兒子,本應有份繼承父母親的家產或遺產的權利,況且他因離婚,生活極其不穩定,沒有固定工作,沒有穩定收入,沒有親友,他有基本合理理由要求法庭對遺囑干預,提出更正遺產分配的請求。
這類糾紛只能向維省最高法院遞交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你認為你屬有權繼承亡者遺產的人,卻沒有被提供有任何遺產繼承,且你有理由認為亡者有責任(包括道義責任)允許你繼承、亡者即立囑人不應當剝奪或忽略你的繼承權,你即可向維省最高法院遺囑認證部遞交該申請。此類申請稱為「家庭贍養遺產繼承」。
哪些非遺囑受益人有遺產繼承權?一般而言,若要尋求立囑人家庭維繫範圍內的遺產收益,當事人必須與亡者有一定的法律關係,例如
(1)亡者的配偶;
(2)與亡者有同居關係的配偶,包括同性配偶;
(3)亡者的子女或繼子女,或被亡者認可的子女 ;
(4)亡者的前妻或前夫:
(5)其它:曾經或在某一段時間內,當事人的生活屬全部或部分依賴亡者;或亡者的孫子或孫女,或者當事人曾經在某段時間內在同一屋檐下與亡者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當事人在亡者離世前曾與亡者有密切的關係。
如果符合以上類別的人士,在某份遺囑中,當事人有繼承權,但被立囑人忽略或拒絕有繼承權,並且當事人能夠證明與立囑人的特定關係,可通過法庭訴訟要求法庭對被忽略、被拒絕的繼承分配作修正。
法庭將根據遺囑以及與關於作出遺囑條款的事由證據,確認立囑人是否有道義責任向糾紛當事人提供一份繼承,確認立囑人是否在遺囑中為糾紛當事人作出繼承規定,如果沒有,應當作出何種規定?
法庭在考慮此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第一:糾紛當事人以及其他受益人的身體、精神、智能狀態;
第二:糾紛當事人是否完全或部分依賴立囑人;
第三:糾紛當事人與立囑人關係的性質;
第四:在遺囑中確定的受益人其利益是否會由此而產生大的紛爭?
第五:遺產分配是否會由此受到影響?
當事人若要提出此類申請,必須向法庭提出。
因此,在此案中,即使徐母在生前簽署過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次子仍有權向維省最高法院提出申請,爭議遺產的繼承權利。此類遺產訴訟,必須在遺囑確立並該遺囑已得到維省高院遺囑認證完成後遞交
次子尋求法律訴訟途徑,要求與長兄、胞妹共同分享母親的遺產並不是遙不可及的,無論長兄、胞妹如何拒絕、抵制,只要次子的舉證條件基本成立,次子訴訟要求會得到法庭考慮。
關鍵是次子在繼承權中的繼承額是多少?他能否與徐母遺囑中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般而言,法庭將根據遺囑並根據遺囑繼承人的權利作本質依據。法庭會將遺囑訂立人的遺願作為裁定繼承權利糾紛的首要標準。因此,次子要求與有效遺囑繼承人平等同額分享的訴訟條款很難得到法庭確認,次子的訴訟律師必須非常現實地告誡他關於法庭在處理繼承法糾紛的基本分配原則。
我們律師事務所受委託曾經代表遺囑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是繼夫,未受益人是繼女。繼女提出遺產繼承權利爭議。我們告知繼夫:繼女的申請在法律上會得到認可,現實情況是認可繼女關於對其遺母遺產繼承申請,但降低其繼承所得以保證指定繼承人的利益,這是比較現實的遺產糾紛處理方式……但現實遺產權爭議中,每個當事人的個案是不相同的,沒有一個辦理模式。
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如需要進一步的諮詢,可以電澳大利亞法律諮詢中心:(03)967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