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持械搶劫罪的指控——弗蘭克斯頓兒童法院

指控:

  1. 持械搶劫罪——《刑事法》第75章節
  2. 處理贓物罪——《刑事法》第88章節
  3. 處理疑似犯罪所得罪——《刑事法》第195章節
  4. 尋釁滋事罪——《刑事法》第195H章節

刑罰:

持械搶劫是極其嚴重的刑事罪,最高刑罰可被判高達25年有期徒刑。但如若是未成年犯下這類罪行,無論是量刑標準或最終刑罰,都與成人犯案的判決有著明顯的差異。

未成年的案件審理及判刑屬於《2005年兒童、青少年與家庭法令》(簡稱「CYFA」)的管轄範圍。法官在量刑時,主要考量犯罪的孩子是否能在教育後,重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而改造並不再重犯。即使是未成年時犯罪,依然可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案情事實:

我們的當事人在案發時,不過是17歲的青少年。案發當日,當事人與朋友結伴在外喝酒時,遇到另一群年齡較小的少年。當事人與同行友人走向對方後,便開始要求對方交出各自的手機和貴重物品。

過程中,當事人的其中一名友人是持著刀威脅對方的。接著,包括我們的當事人在內的這群人,便開始向對方展開肢體攻擊並搶走對方的財物。

由於其中一名受害人的手機一直在我們的當事人手裡,警方因此順利追蹤、逮捕並詢問了我們的當事人,而我們的當事人在詢問過程中不僅全盤托出並承認罪行並,還竭力協助警方追查剩餘嫌犯。

我們的當事人最終被控持械搶劫、處理贓物、處理疑似犯罪所得及尋釁滋事等刑事罪。

結果:

我們的當事人在接獲提控後,立即諮詢並聘僱了本律師事務所,因而給予了負責此案件的辯護律師充裕的時間準備認罪的求情陳詞,這對最後的結果起著相當大的作用。

在案發約5個月後,我們的當事人便出庭應訊,而代表我們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在出庭時採取了積極的策略,向檢控方協商撤銷較輕的指控。檢控方亦承認,雖然指控的罪行較為嚴重,但我們的當事人在事件中並非主犯,且得益於我們當事人的配合與協助,警方才有足夠的資料逮捕並提控其他共犯。因此,我們的辯護律師成功說服了檢控方,除了持械搶劫罪,對於我們當事人的其他指控一律撤銷。我們的當事人在警方詢問時,便作出了對己不利的認罪舉動,實質上意味了我們的當事人雖必須認罪,卻也可以藉此求情。

因此我們的辯護律師在與檢控方預審會談時,便決定代表當事人認罪求情。我們的辯護律師向法官求情時,陳述了我們的當事人在案件中並非主犯,而這個關鍵點在預審前的會談中也已然得到檢控方的認證支持。因此得以證明,我們的當事人之後也會積極配合併履行其刑罰。

由於當事人在事發的第一時間便向本律師事務所諮詢並聽取了我們的專業意見,適當地作出調整且採取了我們建議的方針,因此我們的辯護律師有足夠的輔助材料,向法官證明我們的當事人已悔過並作出了顯著的改變。法官大人經我方陳述後,認同我們的當事人在此次案件中的不良行為並不反映其自身的性格本質,雖然參與了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但是應該不致於重犯。

法官大人最終接受了我們求情陳詞中提倡的適宜判刑,即為簽署行為檢點契約並無罪釋放。根據契約條款,我們的當事人只需罰繳500元致法院基金,並維持12個月的良好行為,即為刑滿。這對我們的當事人來說,可謂引頸而望的最佳結果。一般而言,大多面臨如此嚴重指控的被告根本不可能得到這種「重生」的機會。我們當事人的年齡如若再大幾個月,案子便會由維多利亞州法院審理,屆時有期徒刑就是在所難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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