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就是說為什麼最高法院是這麼裁定的呢?核心就是無論這些僱傭的市場調查人員是以公司的結構還是以其他生意結構來運營,但是實際上真正的只是一個人在做這些市場調查。也就是說只是一個人的勞動。
無獨有偶 Fair work commission 也認為以公司的結構來進行了記帳生意的情款不是分包商而是僱員,因為這實際上是個人在運作。但是我認為這裡要具體情款具體分析,需要來看看公司里有多少員工,有多少客人,該客人佔總生意額的比例等等。
大家不要緊張,稅局也發表了TR2005/16來闡明它的立場,如果所設立的生意結構根本目的不是為了逃避應付僱員的福利時,稅局還是會接受這些生意結構來運營生意的。
當然了,分包商是以公司或者是信託的生意結構運營相對來說比以個人名義來運行和在財產保護及其他方面還是有優勢的。
下面有幾個方面來分析如何來區分僱員和分包商:
控制:如果是老闆在控制什麼工作需要做和以什麼方式去做,那是僱員
如果老闆只需要看到結果而不需要控制工作的過程,而分包商有權來決定如何去做和什麼時候去做。這時是分包商風險;誰承擔所有的風險在哪裡進行的工作工作時間是誰來決定的錢是如何付的,是按小時來付的還是按每個工作來付的這裡只給出了基本的分析和判斷的方法,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來分析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