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們提及了法院界定事實婚姻的判例法依據,現在我們正式看看澳洲法律中,對具體情況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的決。
有小孩
根據2011年的案件Ricci & Jones的判決,雙方有小孩並非證明雙方是事實婚姻的決定因素。法官認為,有小孩本身並不能代表雙方一定就是事實婚姻,還是要根據其它的情況,包括關係長短、是否同居、經濟上是否混合,是否在外人面前表現得像夫妻等等。
事實婚姻 vs長期性伴侶
在澳洲,還有一系列關於雙方到底是事實婚姻、還是僅僅只是長期性伴侶的案件。2012年的案件Jonah & White的原告認為,雙方有長期、持續的性關係,所以,雙方是事實婚姻,但是,法院不認可。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得出以下結論:
- 雙方的家務都是分開的;
- 雙方的關係是隱蔽、曖昧的;
- 雙方的經濟是分開的;
- 雙方基本不見對方的朋友;
- 被告認為,雙方只是偷情;
- 沒有其他的第三方認為,雙方是在事實婚姻中。
所以,最後法官判決,雙方並非事實婚姻。
無獨有偶,2014年的案件Regan & Walsh也有類似的案情。原告認為雙方是事實婚姻,但是,被告認為雙方只是「炮友」。法官審理案件時認為,雙方沒有經濟上的往來,沒有聯名購置任何財產,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是進入一段排他的正式的感情。法官最後判決,這種情形不算作事實婚姻。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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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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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師,偉博律師事務所,WB Legal Group偉博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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