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州初級法院辯護實例】危險駕駛:以突發或特殊緊急情況為辯護理由

若您正面臨嚴重駕駛罪的指控,並認為您的辯護理由或許充分,請立即致電諮詢Dribbin & Brown律師事務所,為您的案件尋求最切實可行的專業意見與建議。

指控:

我們的當事人被控違反《道路安全法》第64節項下的危險駕駛罪以及《駕駛規則》第20條通則項下的超速駕駛罪。事發時,我們的當事人超速高達每小時45公里。兩項指控的刑罰皆包括了強制性吊銷駕照12個月,而《駕駛規則》項下的第二項指控,依據當時的最高刑罰,可在恢復駕駛執照後,於新駕照上另扣八分(法規現已改)。

案件背景:

我們的當事人在事發當天的早晨,因為家中飼養的寵物狗突然抽搐且隨之神志不清,而被其丈夫的連連慌張聲驚醒。我們的當事人聽見呼叫聲,便立即起身查探究竟。她的先生這時已經開始在將小狗抱上車,準備立即送往動物醫院急診。在抱起小狗的過程中,小狗突然咬傷其先生的頸部,傷口血流不止。我們的當事人當下連忙上車,一心想著將陪著小狗在后座的先生送往醫院的急診室,但在開車的路程中,其先生堅持讓我們的當事人直接開往動物醫院,因為小狗當時已經完全停止了呼吸。因此,我們的當事人急忙開往動物醫院並於早晨6點30分被超速監控攝像機拍到我們的當事人,在每小時60公里的限速區內以每小時110公里超速駕駛。動物醫院的記錄顯示,小狗入院時間為早晨7點正,而我們當事人的丈夫的入院記錄也證明了其抵達醫院的時間為早晨7點30分。

律師建議:

我們的當事人非常懺悔其違章駕駛的行為並且願意主動根據刑罰吊銷駕照直至期滿。但我們的律師了解案情後,便建議當事人採取「突發或特殊緊急情況」作為辯護理由。這樣一來,檢控官很可能會撤銷起訴或至少能夠成為上庭上抗辯的理據。

「突發或特殊緊急情況」抗辯乃列為《1958年刑事法》第322R節項下的辯護理由,其中註明:

  1. 若因突發或特殊緊急情況而導致的行為,不可構成違法行為。
  2. 此項章節僅受用於:
    1. )當事人合理相信或認為:a. 當時屬於突發或緊急情況;且 b.其行為是當時能夠處理此次緊急情況的唯一合理辦法;且
    2. )其行為構成當下緊急情況應有的合理反應。
  3. 若涉及謀殺案件,此項章節僅受用於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相信或認為此次情況涉及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的風險。

結果:

案發時,我們的當事人真心相信並認為當時屬於突發或緊急情況。不過,其丈夫的突發情況並不符合此項抗辯的構成理由。在面對受傷的緊急情況時,合理的處理方法應該是為其丈夫叫救護車,而不是超速自駕趕往醫院的急診室。但是,我們的律師事務所卻還是能夠替這位當事人以此作為辯護理據。我們的律師申辯:如若僅僅是其丈夫受傷的突發情況,叫救護車自然是最合理的處理方法;但考量到小狗當時的特殊緊急狀況,此次突發緊急情況已別無其他更合理的處理方法了。畢竟,目前根本就不存在動物救護車的緊急服務。我們的律師成功證明了超速駕駛是為了將其家的小狗送往動物醫院急救,而不是為了當事人的丈夫,因此應當構成此次緊急情況的合理反應。

當事人記錄事發經過的一致口供,包括兩家醫院的入院及出院記錄,皆為我們的律師在辯護中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依據。我們的律師憑藉這些證據,證明了當事人是先將小狗送往急救,才將其丈夫送往醫院急診,因而證明違章駕駛行為乃出於處理小狗的緊急情況,且別無他法。

檢控官因此判斷,如若繼續起訴,以「突發或特殊緊急情況」作為此次事件的辯護理由,即使到了法院也極有可能判定為合理抗辯,因而隨之撤銷了所有對於我們的當事人的控狀。

我們的當事人不僅無需吊銷駕照或接受任何處分,在離開法院時,我們的當事人並未受到任何起訴或留下任何刑事記錄,甚至無需扣分。以「處理緊急事件」構成充分、合理的辯護理由,並非易事。因此,這個案件的最後結果可謂達到了最理想且完美的結果。

Dribbin & Brown律師事務所

墨爾本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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