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法院進行離婚申請時,法院會要求將申請文件轉交給對方。雖然這聽起來是很簡單的一件事,但是,當申請方不知道對方的新住址、或當對方有意躲避,導致申請方沒有辦法完成法院的轉交義務,該怎麼辦?
什麼時候需要進行轉交文件
根據家庭法的要求,在向法院進行了離婚申請之後,需要在28天之內,將文件轉交給對方。如果對方在國外,這個時間延長到42天。
一般來說,轉交的方式有郵寄、轉交到個人、以及轉交給律師這幾種方法。但是,法院要求離婚申請要轉交到個人,而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找到對方,將蓋好章的法庭文件給她/他,要求對方簽署家庭法院提供的「轉交確認」,最後,將簽好的轉交確認上傳到法庭。當然,這並不需要申請人親自轉交給對方,也可以派人轉交給對方。
如果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有的時候,對方故意躲著申請人派出的人,就算被找到也拒絕簽字。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根據家庭法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進行以下兩種申請:替代轉交、以及轉交豁免。
- 替代轉交的意思,就是在法院的批准下,將申請書轉交給第三方(比如對方的父母、親戚等),或者直接寄出轉交;
- 轉交豁免的意思,就是在極端的情況下,法院批准不用進行申請書轉交,可以直接進行缺席判決。
當然,申請人必須已經採取了合理的努力去聯繫對方,並且把這些努力寫進證詞;說服法院同意替代轉交、或者是轉交豁免。具體怎麼樣才是合理的努力,根據申請人的個人狀況,掌握對方的信息多少等,法院有不同的要求。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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