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的申請時間
申請保釋的時間,通常是在被警方逮捕、並受到指控後。
保釋的申請主體
關於申請主體,首先警方可能會主動批准保釋。但是,警方可能也不會批准保釋。
一旦這種情況發生,被告人則需要自己向法院申請。
在保釋獲准前,被告人都會被關押在監獄(In Custody)。
保釋的申請次數
通常,保釋只可以申請一次。然而,如果保釋被拒,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請:
- 首次申請保釋沒有律師;
- 有新證據證明可獲保釋;
- 未滿18周歲、且為初犯;
- 其它的情況、有變的情形。
如果再次被拒,可以向高級法院(Supreme Court)申請保釋。一般,需要等待7到14天,得到保釋審理的通知。
保釋的種類
根據《保釋法案》第16條的規定,存在兩種類型的保釋:
- 有條件保釋;
- 無條件保釋。
有條件保釋,通常需要申請人提供一定的保證金,法院也會附加其它一些條件。如:
- 按時前往警局報到;
- 特定時間段內禁止外出;
- 佩戴電子腳鐐。
保釋批准的程序
有關保釋的批准程序,法院通常會經歷兩個步驟:
第一步「Show Cause」 Offences(須闡明保釋理由的罪名)
如果被指控的罪名較為嚴重,比如謀殺、強姦這類的Indictable Offences,法院就需要考察:被指控特定罪名的被告人是否能說明羈押不公正。
除了以上比較嚴重的罪名以外,還有涉及恐怖組織的罪名。
如果被告人不能說明,則不會批准保釋。如果可以說明不公正的原因,法院則進入到第二步。
第二步「Unacceptable Risk」 Test(不可接受的風險測試)
如果被告人不是被控告的Show Cause罪名,或者被控告Show Cause罪名可以證明羈押不公正,此時,法院需要考察:被告人保釋後,是否會有不可接受的風險。
如果存在這樣的不可接受的風險,則不批准保釋。如果沒有,法院須再次考察是否需要附加保釋條件,以解決保釋後的擔憂。
不可接受的風險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 被告人不能按時出庭;
- 被告人會實施其它犯罪;
- 被告人對受害人,其他個體以及社區的安全構成威脅;
- 被告人會干擾證人或者證據的採集。
一旦警方沒有主動批准保釋,就需要被告人自己向法院申請。而申請保釋需要填寫表格、提交證據,以及涉及保釋聽證會的一系列程序,較為複雜。尤其是在某些案情重大、罪名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更是加大了保釋申請成功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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