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合同,謹防誤導欺騙

澳洲法律

在澳大利亞,不管是購買房產,還是購買生意,我們都需要簽署合同。近年來,我們經常會接到客戶的相關諮詢。如果是因為在賣家或賣家中介誤導的情況下才簽署合同的,買家能否取消合同、並追討損失呢?今天,本文我們將詳細為大家分享:在澳大利亞、在賣家或者賣家中介誤導的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客戶應如何取消合同,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如果客戶發現在簽署合同的時候,被誤導和欺騙了,想單方面取消合同、並追討民事賠償,我們首先需要做的,是證明以下五個先決條件:

  1. 賣家或賣家中介在售賣這個物產的時候,有一個對此物產的宣稱。

該宣稱是基於事實基礎,而不僅僅是個人意見。打個比方,如果賣家或賣家中介在售賣一個生意的時候,他通過提供財務報表等方式,來證明公司年凈利潤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這個年凈利潤的宣稱,必須是對一個事實的宣稱,而不是他個人認為這個生意一年能賺多少錢。如果說只是一個個人意見的話,比如說:「我認為這個生意一年可以賺30萬澳幣。」或者「我覺得這個生意一年可以賺30萬澳幣」則不屬於事實宣稱,不構成誤導或欺詐,從而不能滿足這個先決條件。

  1. 該事實宣稱是錯誤的,是不真實的。

回到剛剛那個例子。假設這個生意的年凈利潤根本達不到30萬澳幣,實際利潤跟這個數字相差甚遠,此前提供的報表都是虛假的,在這些情況下,就滿足了該事實宣稱是錯誤、且不真實的先決條件。

  1. 該宣稱是由簽署合同的賣家或賣家中介直接或者間接提出的。

而不是一個和合同完全沒有關係的第三方告知。比方說,在沒有從賣家或賣家中介方獲得消息的情況下,由生意同行告知、由業內專家告知,或者由身邊朋友告知,這種情況下,則不滿足這個因素,這個宣稱必須直接或間接出自賣家或賣家中介。

  1. 該宣稱的目的是為了吸引買家簽署合同。

在法律上,我們需要證實此宣稱的意圖,即賣家或賣家中介明明知道這個宣稱是不真實的,但就是為了吸引買家進入合同,而有意做出虛假陳述,就證實了賣家或賣家中介的意圖是為了誤導和欺騙買家。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賣家或賣家中介不知道這個宣稱是否真實。如何界定這個呢?如果賣家或賣家中介做出了虛假陳述,但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陳述是真實的(如考慮了會計師的意見),則不會構成欺詐性陳述,因為他們在做這個陳述的時候,並沒有罔顧後果或粗心大意。但如果他們做出陳述時,並沒有理由相信這個陳述是真實的,而且也不去考慮或者證實這個陳述的真實性,由於他們罔顧後果或粗心大意的行為,就還是屬於誤導買家。

  1. 買家是因為這個宣稱才選擇簽署合同。

假如說,這個年凈利潤如果達不到這個數字,買家根本不可能購買這個生意,就是因為考慮了他們的宣稱,才選擇簽署合同的。

如果以上五個條件都滿足了,那麼,買家就可以以賣家或賣家中介誤導欺騙為由,取消這個合同。也有一種情況,買家不取消合同,但向對方追討損失賠償。

作為一個買家,我們需要學會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所以,找到一個負責任、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也至關重要。如果你有理由相信,你被誤導欺騙而簽署了合同,請聯繫我們專業的法律團隊,為你解決問題。

 

 

作者:澳大利亞盛晶律師行

圖片:供稿方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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