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執業的律師,其行為操守受到法律的制約。以新南威爾士州為例,相關法律為《澳大利亞律師行為準則》(Australian Solicitors』Conduct Rules / ASCR)。接下來,我們以情景假設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澳洲執業的律師,在不同的特定情形下,應當如何應對各種不同的案例?
情形一:當知道客戶準備傷害他人,律師應該怎麼做?
ASCR第9條規定,律師對其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然而,也存在著例外情形。
ASCR第9.2.5條規定,為了避免客戶遭受傷害,或造成對他人的傷害,律師可以公開客戶信息。
另外,ASCR第9.2.4條規定,為了避免嚴重的犯罪行為,律師可以公開客戶信息。
情形二:客戶送禮,律師可以收嗎?
ASCR第4條規定了律師的倫理義務;同時,第12條規定了有關律師利益的衝突。對於此問題的答案,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是否可以收取客戶的禮物,主要考察兩點:
- 禮物本身的價值;
- 是否繼續代理客戶。
一般案件結束後,客戶為了表達謝意,贈上一份薄禮,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客戶送的禮物比較昂貴,遠遠超出了律師的付出,接受這類的禮物會讓律師工作的獨立性受到質疑,因此,最好是退還。
情形三:客戶的案件關注度較高,律師可以向媒體透露案件信息嗎?
ASCR第28條規定了有關代理與訴訟的情形:
28.1:律師不得公開正在審理的、可能會影響到公正審理的案件信息。
ASCR第9條規定,律師必須在獲得客戶同意之後,才能公開保密信息。
還須特別注意的是,儘管一些案件信息不再保密,在公開對案件做出評論前,律師仍須獲得客戶的同意。
情形四:客戶向律師坦白自己確實有罪,但希望律師能為其作無罪辯護,律師該怎麼做?
ASCR第20條規定了有關違法和犯罪的客戶情形:
20.2:客戶向律師坦白犯罪事實,但仍希望作無罪辯護的,該律師:
20.2.1:在審理前,有充分的時間交由其他律師進行代理,並且客戶同意更換律師的,可以不再代理;
20.2.2:如果繼續代理案件:
(i)不得暗示其他人實施了該犯罪行為;
(ii)不得推導出與客戶坦白不一致的案情;
(iii)可以反對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客戶所被控告的罪名;
(iv)可以提出客戶不構成犯罪的抗辯理由;
(v)可以提出在不違反(i)(ii)情形下的任何抗辯理由;
20.2.3:如果客戶堅持要出示否認罪行的證據、或者發表證明自己清白的陳述,不得繼續代理。
情形五:當警察向律師詢問客戶的信息,但沒有搜查證或者法院傳票,律師應該提供嗎?
ASCR第8條規定,在此種情形下,律師對客戶仍負有保密義務。
除非獲得客戶的同意,或者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律師都不能向警方提供客戶的信息。
情形六:律師事務所沒有儲存空間存放客戶的文件了,律師可以向客戶收取儲藏費嗎?
ASCR第16條規定,除有客戶的書面同意,律師不得向客戶收取文件儲存或取回的費用。
2007年,澳洲就有律師因收取客戶取迴文件的費用,被紀律法庭判刑處罰。
律師的所有執業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監控。因此,當您在遇到法律難題時,請放心去諮詢律師,向他們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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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澳吉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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