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權審判原則(下)

(接上期)

前篇我們講到,《家庭法》中有父母雙方需要共同對兒童擔負家長責任的規定。這條規定具體是怎麼應用的呢?

平等承擔的假設

根據《家庭法》的第61條DA款,該法案中的假設是:父母雙方平等的承擔家長責任對兒童最有利。

這個假設適用於任何兒童監護權的案子;除非一方有合理的證據證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虐待兒童。但是,僅僅懷疑是不夠的,必須要有足夠明顯的證據和原因,才可以推翻這個假設。

有時,一個兒童監護權的案子可以拖到一年多,甚至到兩年,法官需要在最終兒童監護權判決之前,做臨時監護權判決。根據《家庭法》的要求,判決兒童監護權需要先判斷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兒童的情況發生;那麼,在進行臨時監護權判決的時候,法官需不需要先做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兒童的判斷呢?

根據2006年的案件GoodeandGoodeFLC93-286,法官認為,在進行臨時監護權判決時,並不需要進行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兒童存在。法官認為,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兒童存在的前提下,在進行臨時監護權判決時,保護兒童的原則大於讓家長們平等承擔家長責任的原則。

具體實施

雖然《家庭法》第61條DA款提出父母雙方平等承擔家長責任的假設,但是,這條條款的解釋同時說明:「這個假設並不代表父母雙方必須和兒童相處同等長的時間」。

在具體案件審判的時候,法官要考慮平分父母和兒童相處時間是否是對兒童最有利,並且,是否實際上可以操作。根據判例法,法官只要做到「實質和重要的時間」是平分的,並且,這種安排是「合理的可操作的」,就可以。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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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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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師,WB Legal偉博律師事務所,WB Legal Group偉博集團

圖片:網路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9年2月15日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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