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我們經常聽到《家庭法》的法官說「兒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原則。這條原則是什麼?怎麼樣做才算是遵守這項原則?在審判兒童監護權時,還有別的原則嗎?本文為您一一解答。
兒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根據《家庭法》的第60條B項,為了確保兒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法院要:
- 讓雙方家長都在兒童的成長過程中,有足夠長和足夠重要地參與,讓兒童身心健康的成長;
- 保護兒童遠離家庭暴力,包括物理施暴和心理上的冷暴力,減少兒童暴力可能遭到虐待、忽視的可能性;
- 讓兒童收到合適的、充足的父母教育,從而充分發揮兒童的潛力;
- 讓父母雙方都盡到自己的義務和責任,為小孩提供精神和物質的關照,以及全面發展。
這條法規確立了父母雙方都需要定期、長時間的陪伴兒童的原則。這條原則要求:
- 兒童有權去了解和關心父母雙方;
- 兒童有權和父母任何一方都長期規律地共度時光,有權和任何一方交流;
- 父母共同承擔義務和責任;
- 父母共同決定兒童以後的成長計劃;
- 兒童有權學習自己的文化。
這條法規是根據2006年在澳洲加入了《國際兒童保護協議》之後,新加的內容,讓小孩和雙方父母都有充足的接觸和交流。
父母雙方都需要擔負家長責任
在澳洲,關於家長責任的規定,並沒有在法律里明文規定。根據聯邦司法部長的解釋,家長責任的核心價值在於:
- 給予愛和感情支持;
- 教導兒童分辨是非;
- 提供教育。
家長責任並非只是提供經濟上的支持,還包括保護兒童不受家庭暴力,不被忽略。家長責任包括以下的決定:
- 在哪裡生活;
- 接受什麼樣的治療;
- 教育;
- 宗教;
- 兒童姓名;
- 社交和互動;
- 保護兒童;
- 護照;
- 18歲以下兒童對結婚。
一般來說,父母雙方有共同的、平等的對兒童擔負的家長責任。
怎麼樣才算是父母雙方共同盡到了對兒童的家長責任?請期待下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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