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先生和自己的前妻分開一年多了。分開的時候,因為前妻要照顧出生三個月的小孩子,法官判決M先生買的房子給前妻和小孩子住;M先生需要自己搬到外面找房子。又因為前妻沒有經濟來源,M先生不僅要每周支付小孩撫養費,還被法院要求其每周支付前妻的撫養費。M先生現在的工資要還房子的貸款,要付車的貸款,要付自己外面租房的房租,要付小孩的撫養費,還要付前妻的撫養費……M先生的錢根本不夠花,不得不找親戚借錢。什麼是配偶撫養費?為什麼M先生要每周付這麼多的配偶撫養費呢?讓偉博律師事務所的汪律師來進行解答。
配偶撫養
配偶撫養在1975年的《家庭法》里並沒有明確的解釋;根據聯邦法院法官的解釋,這個詞要從廣義上來理解:配偶撫養並不僅僅局限於雙方分手;也不局限於只是滿足一方的基本需求。
配偶撫養的目的,是根據雙方的需求,減少收入能力不同的雙方之間的差距。一般來說,這種安排只是短暫性的,通常是在分手之後的兩到三年內進行支付。這段時間是為了幫助收取撫養費的一方重新進行工作培訓,重新找工作。
配偶撫養可以用賠償的形式一次付清,也可以根據法院判決,連續支付很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有變化,之前的配偶撫養判決可能會因此改變。
法律依據
根據《家庭法》的規定,家庭法院有司法權判決一方給另一方支付配偶撫養,不管是雙方是之前結了婚,還是事實婚姻。如果因為如下三個原因導致一方不能養活自己,另一方會被要求支付配偶撫養費:
- 因為要獨自照顧未成年小孩;
- 因為年齡、身體狀況或者精神狀況的原因,不能全職工作;
- 其它合理原因。
不能養活自己的判斷標準是,一方的收入因為現在的缺陷,不足以充分地養活自己。
配偶撫養到底是怎麼計算的呢?配偶撫養怎樣算多,怎樣算少呢?請期待下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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