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讀者來電話詢問關於配偶移民以及其它家庭類移民的問題。很多擔保人在申請之初,沒有注意一些申請的要件,而造成了申請後期的困難。這些問題需要在申請之初就有很好的安排,以免延誤。
筆者舉幾個剛發生的例子。最近,一名客戶已經獲得了配偶的臨時居住簽證,正在申請轉永久居住。這期間,她收到移民部的來信,被人舉報其婚姻不真實,移民部要求她做出解釋。該客戶立刻來找筆者。經筆者了解整個過程後,發現是她的鄰居舉報。經過向移民部做出詳細的舉證,最終,在上周,申請人的永居簽證成功獲批。
還有一個例子。擔保人F先生和G女士認識很久,他們的結合也得到了家人的祝福。但是,F先生是長期拿政府福利的,沒有任何的收入,住的也是公房。在為G女士申請配偶簽證的時候,他們沒有考慮這個問題。在簽證後期審理過程中,就遇到了擔保人資格的問題。當然,移民部對於擔保人的資格會依據個人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要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應該在一開始就做好準備,讓申請更充份。
此外,之前一個客戶急匆匆地找到筆者。她是在2015年申請了父母付費移民,所有補充材料,包括(AOS)都交到移民部。經過很長時間的等待,移民部突然發信給她,說她不滿足父母移民擔保人「長期定居」的要求。其實,這個擔保人2011年就已經來到澳洲。一般對於「長期定居」的定義是在澳洲居住兩年。有一些擔保人沒有在澳洲住滿兩年的,也可以有特別情況的考慮。那為什麼這個擔保人已經住了兩年,卻被懷疑不滿足「長期定居」的要求呢?一般來說,還有另外一層的要求是:對於擔保人經濟能力的考慮。這雖然只是移民政策,卻不是法律要求。但是,移民官會針對這一點進行審理。這個擔保人長期拿著政府的福利,收入一部分靠她的丈夫。但是,她的丈夫最近也失業,又有一個孩子。筆者認為,擔保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得到特別的考慮,因此,筆者收集了很多證據和材料提供給移民官,最後得到了認同。
除配偶及父母移民外,在孩子移民這方面也經常會遇到擔保人的資格的問題。這個資格並不只是澳洲永居或是澳洲公民,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這個是很多擔保人在申請一開始沒有仔細考慮的。比如,下面的一個案例:去年,一位老顧客來找筆者。原來,他夫妻倆在海外收養了一名孩子。他找到另一位移民代理處理這個案件,經過申請被拒、上訴被拒、移民部長同意干預(只給予移民部長干預旅遊簽證,但不給予永居),好讓他在澳洲重新申請永居簽證。但其代理一錯再錯,為其孩子申請了孤兒簽證,到最後申請又遭到拒絕。他(擔保人)後來找到筆者。筆者為他修改申請,由孤兒簽證更改為申請收養簽證。最終,上周,上訴成功,發回給移民部重新考慮。筆者相信,在一個月左右,申請人即可獲得永居,解決多年的煩惱。
簽證申請的每一項內容,都受到大量的相關政策或法律條文影響。任何申請想獲得移民部批准,都需要律師對政策非常了解。筆者這些年在處理家庭類移民的案例中,積累了很多這方面的經驗,能站在申請人和擔保人的角度來考慮,並對政策和法律有正確的解讀,能很好地抓住要點和重點。筆者一直認為,這些案件不僅僅是一份申請,更是申請人以及他的家庭的希望。
作者:Stanley CHAN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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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9年1月17日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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