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澳洲聯邦裁判法庭在Brown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No.2) [2018] FCA1787一案例中,做出了「行政上訴仲裁庭(AAT)」有權利延長申請移民上訴的時間限制的裁決。在這個判決之前,AAT和移民局的立場是無權延長簽證被拒簽或者取消後,該簽證上訴的時間限制的。
這一次聯邦裁判法庭做出這個大不相同裁決的主要原因是: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移民上訴是需要向「移民仲裁庭(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MRT)」申請,而MRT本身是在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中獨立存在的仲裁庭。在2015年7月1日起,「移民仲裁庭(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MRT)」和「難民仲裁庭(Refugee Review Tribunal,RRT)」合併到「行政上訴仲裁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AAT)」,作為AAT行政機構下的「移民和難民分支機構」。
AAT是在「行政上訴仲裁庭法(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ct 1975)」下建立的綜合仲裁庭。行政上訴仲裁庭法第29條規定:在基於「在所有情況下都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AAT有權利延長上訴申請時間限制。聯邦裁判法庭裁定移民法沒有排除該條例針對簽證上訴延期實施的限制。也就是說,聯邦裁判法庭認定,AAT在移民案件中,有權利延長上訴申請時間。
新蘭威爾士州律師協會認證移民法轉發律師及Pro Active Legal律所首席律師顧大衛(David Gu)評論「移民部長對於這個裁決,有很大的做上訴申請的可能性,因為這個裁決將會影響重大」。他說:「在仔細閱讀了這個裁決後,我覺得Greenwood法官所做的裁決是正確的,移民部長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顧律師同時也說:「我認為,目前政府應該已經在看如何儘快修改移民法規,來快速地阻止AAT延期上訴申請的權利,以防上訴失敗。」
基於這個聯邦裁判法庭的裁決,任何人如果被拒簽,但是,有很好的理由解釋為什麼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上訴審請,或者上訴申請被AAT駁回是因為時間問題,現在就有很好的機會,可以獲利於這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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