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遺產法對繼承權的規定
一年一度的感恩節,家人們都齊聚一堂,共享天倫。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有的人家總有兒女不孝,與父母不和,不履行贍養義務。於是,父母一怒之下,剝奪子女繼承權,將子女從遺囑中剔除。澳洲法律對剝奪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呢?讓我們來看看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2018年11月新判的案件。
案情
S女士於2016年11月83歲時去世。她在2010年立的遺囑里,將小兒子的繼承權完全剝奪,將遺產全部留給大兒子。小兒子不服,在新州最高法院起訴遺囑不公,求償四十五萬澳幣。
「做出這個決定十分沉重,我也反省了很久。」,S女士在遺囑中這樣寫道:「我的小兒子小時候和我很親。但是,自從他結婚之後,他基本上沒有聯繫過父母和兄長。這讓我十分心痛。」在過去10年里,我的丈夫身體狀況很差,我的身體最近也不行了。但小兒子從來沒有來照顧或者安慰我們,也沒有讓我們見孫子、孫女。我們對他十分失望。」
小兒子反駁了遺囑中的陳述。小兒子給法庭提供了一封2002年寫給母親的信,其中寫到:「你總是認為是我的妻子導致我疏離你們;但是,事實上是我對你的說教感到厭倦。我認為,每個家庭過自己的生活就好,請尊重我的決定。」
小兒子表示,自己和妻子現在住在價值95萬澳幣的別墅里,但是,房產上還有40萬澳幣的貸款要還。這些錢是因為之前拿來翻新房產和買新車花掉了。這些貸款還有的是因為他們「經常性的出國旅遊」造成的。並且小兒子說,自己並沒有額外存退休金,所以需要一些資金來「以防萬一」。
法官判決
新州最高法院Lindsay法官認為,雖然S女士的遺囑里寫明了不想讓小兒子得到任何錢,但是,還有些地方需要考慮。法官提到:「儘管S女士對自己和小兒子的關係給了負面評價,在她解釋原因的時候,與其說是批評小兒子,不如說是表達自己和小兒子關係轉淡的哀傷」。「S女士在解釋自己不理解小兒子為什麼不理她、為什麼不和自己共享家庭時光、為什麼不帶孫子、孫女來看自己,以及為什麼不在自己病痛的時候來照顧、安慰時,並不僅僅只是指責小兒子,更表現自己對小兒子的愛」。
在看過了所有的材料之後,法官認為:S女士並不是想完全的剝奪小兒子的繼承權。最後,法官判決:從總價值一百一十萬澳幣的遺產中,分七萬五千澳幣給小兒子,以符合小兒子和母親「有限的親情」的狀況。
結論
在澳洲,法庭對遺囑中完全剝奪繼承權的承認,是基於「每個人都應該撫養家人」的原則。如果立囑人想把其中一個家人剔除出遺囑,他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和充足的證據。根據經驗,大概10%的遺囑會被法院因為公平的原因,更改繼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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