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由於公寓(Apartment)的易於打理、設施完善及環境優美,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公寓作為投資或者自住。但由於居民小區屬於分契業權(Strata Title),每位業主代表不同的利益,加上小區內各種設施及公共區域的劃分,使小區的管理形成多極化。
那麼,作為一名業主怎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出了問題怎樣解決?如果解決不了應該怎樣維權?等問題,自然也就成了每一位業主所關心的問題。作為經驗的物業法律師,下面我們與大家分享出現小區物業糾紛之對策。
一、小區物業管理的法律依據
在2015年之前,關於新南威爾士州地區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的主要法律是《1996年新州小區物業管理法案》(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1996))。此後,政府對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法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其更加有效。
新的居民小區物業法於2016年11月30日正式實施。與舊物業法相比,新物業法主要在下列領域做出了改革:
二、常見小區物業糾紛
由於小區內不同的建築、公共設施及眾多業主,因此,難免會有各種矛盾及衝突,產生各種糾紛也就不足為怪了。下列是常見的小區物業糾紛:
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按照《1996年新州小區物業管理法案》(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1996))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所有業主的權益。它主要負責小區的日常管理,如決定物業經理公司、保安公司及其它服務公司人選,召開年會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
每個業主都可以入選業主委員會。按照《2015年新州小區物業管理法案》(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2015))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要定期舉行例會,決定小區內的日常事務。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主要有:
每位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都有不同的分工:
主要負責主持業主委員會例會,決定選舉的法定人數,宣布選舉結果等;
主要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例會,向業主發出相關的通知,提供會議記錄,協助調查各種小區相關的文件及書面記錄,及與業主溝通等;
主要負責與小區財務有關的事宜,如檢查、發出物業費通知單,審核銀行日常的收入及開支情況,及向業主委員會彙報整個小區的財務狀況;
主要參與業主委員會的例會,對小區物業管理提出自己的建議,及對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表決等。
四、出現物業問題後投訴的途徑
當業主發現物業問題後,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糾紛:
大德律師的經驗小區物業律師,可以代表您與物業經理談判,為您提供有關小區物業的法律建議,及代表您出庭,為您爭取最大的利益,從而為業主省下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訴求,並想了解更多的有小區物業的法律建議,請儘快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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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查爾斯·朱律師,大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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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1月27日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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