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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糾紛之對策

在澳洲,由於公寓(Apartment)的易於打理、設施完善及環境優美,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公寓作為投資或者自住。但由於居民小區屬於分契業權(Strata Title),每位業主代表不同的利益,加上小區內各種設施及公共區域的劃分,使小區的管理形成多極化。

那麼,作為一名業主怎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出了問題怎樣解決?如果解決不了應該怎樣維權?等問題,自然也就成了每一位業主所關心的問題。作為經驗的物業法律師,下面我們與大家分享出現小區物業糾紛之對策。

一、小區物業管理的法律依據

在2015年之前,關於新南威爾士州地區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的主要法律是《1996年新州小區物業管理法案》(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1996))。此後,政府對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法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其更加有效。

新的居民小區物業法於2016年11月30日正式實施。與舊物業法相比,新物業法主要在下列領域做出了改革:

  • 增強了對物業經理的要求;
  • 允許業主採用現代通信方式進行會議、選舉及溝通;
  • 對其現有的小區物業規章進行修改,尤其是對寵物的規定;
  • 集體銷售及更新物業登記;
  • 更加便捷的處理糾紛方式;
  • 放寬租客參與業主委員會列會的規定;
  • 對非法停車,允許業主委員會會同當地政府制定相關政策;
  • 針對家裝,設立了更加便捷的3個等級審批制度,取消了裝飾性誰來裝修的報批手續等。

二、常見小區物業糾紛

由於小區內不同的建築、公共設施及眾多業主,因此,難免會有各種矛盾及衝突,產生各種糾紛也就不足為怪了。下列是常見的小區物業糾紛:

  • 濫用及佔用公共區域(Common Property);
  • 非法停車;
  • 非法養寵物;
  • 噪音問題;
  • 違反小區物業規章;
  • 裝修問題;
  • 建築缺陷及投訴未果,如漏水、牆裂逢等;
  • 欠缺物業費等。

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按照《1996年新州小區物業管理法案》(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1996))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所有業主的權益。它主要負責小區的日常管理,如決定物業經理公司、保安公司及其它服務公司人選,召開年會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

每個業主都可以入選業主委員會。按照《2015年新州小區物業管理法案》(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2015))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要定期舉行例會,決定小區內的日常事務。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主要有:

  • Chairperson 主任;
  • Secretary 秘書;
  • Treasurer 財長;
  • Members 委員。

每位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都有不同的分工:

  1. 主任

主要負責主持業主委員會例會,決定選舉的法定人數,宣布選舉結果等;

  1. 秘書

主要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例會,向業主發出相關的通知,提供會議記錄,協助調查各種小區相關的文件及書面記錄,及與業主溝通等;

  1. 財長

主要負責與小區財務有關的事宜,如檢查、發出物業費通知單,審核銀行日常的收入及開支情況,及向業主委員會彙報整個小區的財務狀況;

  1. 成員

主要參與業主委員會的例會,對小區物業管理提出自己的建議,及對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表決等。

四、出現物業問題後投訴的途徑

當業主發現物業問題後,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糾紛:

  1. 將問題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委員會,尋求解決方案。業主委員會在收到報告後會處理投訴。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的小糾紛會在此階段得到解決;
  2. 但如果投訴未果,業主可以向新州公平交易廳投訴。統計顯示,有65%的投訴在此階段通過調解得以解決;
  3. 如果問題仍未解決,業主可以向新州民事及行政仲裁庭(the NS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NCAT))申訴。仲裁庭可以按照相關法律,對申訴進行判決。

大德律師的經驗小區物業律師,可以代表您與物業經理談判,為您提供有關小區物業的法律建議,及代表您出庭,為您爭取最大的利益,從而為業主省下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訴求,並想了解更多的有小區物業的法律建議,請儘快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

此文章的內容純屬參考,不屬於法律建議,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作者:查爾斯·朱律師,大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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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1月27日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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