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梅會計事務所
很多購買了出租物業(rental property),或者說投資房的投資者可能已經注意到,從2017年7月1日起,法律規定,投資者前往購置的住宅型出租物業進行驗房、修理或是收租,所涉及的差旅費用都是不能進行抵扣的。並且,從資本增值稅的角度來說,差旅費用也不能計入購置物業的成本基礎(cost base)。
但是,您是否知道,如果您進行的是出租物業生意,差旅費作為生意經營的支出是可以抵扣的。
那麼如何區分哪些是單純的進行出租物業投資,在什麼情況下又屬於經營出租物業生意呢?
下面是ATO給出的例子:
- 一對夫妻共同擁有26套住宅型出租物業。他們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自己管理這些物業,並且他們大部分的收入來源於租金。因此,ATO認為他們這種情況屬於在經營出租物業生意;
- 一對夫妻名下有3套住宅型出租物業,由他們自己管理這3處物業。夫妻兩人各自都有全職工作作為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另一小部分收入則來源於租金。在這種情況下,ATO認為他們屬於物業投資者。
鑒定自己是否在經營出租物業生意,需要考慮哪些要素呢?
您可以通過以下這個案例,結合法庭中採用的六個評判標準,來進行考量。
案例引用自YPFD and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4] AATA 9。
背景:納稅人有一份全職工作,和她的丈夫聯名擁有9套出租物業,物業購入於90年代。她委託房產中介來管理這些物業。從2003年至2005年,在每一年的報稅中,她申報的凈租金虧損金額大約在$27,000到$57,000的區間內。
- 涉及出租物業的一些行為本質是否是為了盈利?
法庭認為:即使一直以來這些物業實際都在虧損,但是納稅人的意圖依然在於通過出租物業來盈利。
- 企業的複雜性和規模
法庭認為:納稅人委託了房房產中介,因此他們自己不必自己收租及管理物業。
- 意圖進行有規律的,例行的或是系統化的交易
法庭認為:納稅人從90年代購入物業並持有至今足以說明其意圖。
- 以類似商業的方式進行運作以及運作的複雜程度
法庭認為:沒有書面的商業計劃,以及為出租所刊登的臨時廣告,納稅人的這些做法並不複雜且不顯得商業。
- 是否通過一種明顯的交易模式來獲取盈利或虧損
法庭認為:納稅人以一種明顯的交易模式來管理物業。
- 業務量和所用資金
法庭認為:物業相關的業務量及所用資金的金額是巨大的。
綜上所述,納稅人被認為在經營出租物業的生意,涉及的一些支出也可以作為工作相關的收入進行申報。
法庭的分析極大地拓寬了納稅人的業務範圍,納稅人即使只擁有少量的出租物業,且其物業由房產中介管理,甚至每年都是虧損,也依然能被視為在經營出租物業生意。
哪些『工作相關』的支出是法庭允許申報的呢?
一旦被認定在經營出租物業生意,不僅僅是差旅費,其他的一些費用也可以作為『工作相關』的支出進行稅務抵減。根據我們找到的一些資料,再結合案例,可以申報抵減的支出包括:
- 和出租物業相關的自學費用,以及參加與經營出租物業生意相關的研討會和專業課程的費用(例如:音頻資料,教材)
- 調研未來的出租物業的相關抵扣
- 建造出租物業時融資相關的利息支出
- 物業的園藝及修繕費用,需要證據支持
- 其他工作相關的費用:手機,電腦以及文具費用,需要證據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累計申報一些不能申報的費用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Photo by Jessica Arends on Unsplash
小結
很多納稅人用他們自己的名字購置投資性物業,通過物業的虧損來抵減工資收入以此達到少交稅的目的(負扣稅)。並且,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貸款相對更容易。
在這種情況下,比起單純的投資出租物業,YPFD案例中的決議使納稅人可以申報的支出更為廣泛,擁有少量物業的投資者,如果以類似商業的方式來運營物業,也可以視作生意經營。
另外,參加地產相關的教育課程,研討會以及指導項目,包括教授投資者如何進行系統化的投資以及交易的技巧,也不僅僅只有獲取知識這一好處。如果納稅人把這些知識運用到實踐中,那麼因為這些費用和經營生意相關,就可以申報作為稅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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