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生意的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為了保護所買生意的價值,就要保護該生意的商譽,即Goodwill。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是生意的命脈,沒有商譽就沒有生意。
如果買方在購買了生意之後,賣方, 即原生意主,又在附近成立一個另一個相同生意,和買方產生競爭,這等於賣方奪走了所售生意的無形資產,從而大大降低了該生意的市場價值。為了保護所買生意的價值,買方可以考慮在生意買賣的合同中加入以下條款:
- 賣方在一定地理範圍內,不能開設相同生意;
-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經營相同生意;
-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能登記類似生意名;
-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能聯繫該生意的客戶;
- 賣方在一定時間內、或永遠不能泄露該生意的技術信息,如產品製作方法、供應商渠道、專利信息、市場計劃和方案等;
- 保留該生意的關鍵技術僱員; 如不能保留,對關鍵技術僱員做出和賣方相似的限制;
- 在生意交接前,買方需要從賣方那裡得到充分的培訓;
- 在生意交接前,買方要求賣方提供所有客戶的聯繫方式;
- 在生意交接前,把該生意的所有聯繫方式都轉到買方名下,如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微信號等;
- 在生意交接前,把該生意的生意名、商標及各類無形資產轉到買方名下;
- 在生意交接前,要求賣方提供所有供應商名單,並把賣方所簽合同轉到買方名下。
供稿:澳洲王剛律師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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