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的實質是一個商業活動,而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生意買賣的一種方式,是一個法律實體把一個商業活動賣給另一個法律實體。
例如,
- 一個人把一個生意賣給另一個人;
- 一個人把一個生意賣給一個公司;
- 一個公司把一個生意賣給一個人;
- 一個公司把一個生意賣給另一個公司。
在上面第一種情況下,比如張三,一個法律實體,把註冊在自己 ABN 名下的一個餐館,這個商業活動賣給李四。李四買下這個商業活動後,再去經營。
更直接地說,生意是一種掙錢方法。在這個餐館的例子中,就是張三把他的掙錢方法,在那裡開餐館及設備賣給李四。李四買的是那裡開餐館掙錢的方法或商業活動,而不是買張三這個人。如果張三在經營這個餐館時有欠供應商的錢,那麼,這個外債是跟著張三,而不是跟著這個餐館。在李四買下餐館後,供應商會追張三或起訴張三,而不是來找張三曾經開過的餐館或起訴這個餐館,因為餐館不是一個法律實體,它不會欠別人的錢,它不能起訴別人或被別人起訴。所以,李四以及李四的餐館生意和張三以前所欠外債不相關。
生意買賣的另一種方式,是通過控股來控制一個公司,同時也控制了該公司名下的生意活動。
缺點是:控制公司的同時,也繼承了該公司的債務。
比如,張三把他公司的全部股份賣給李四,從而讓李四控制該公司名下的餐館生意。這時,李四買的就是一個生意實體及生意活動,而不僅僅是一個生意活動了。如該公司以前欠過供應商的錢,那麼供應商會來追討該公司,甚至起訴該公司。由於張三已把股份賣給了李四,那時,李四作為股東,需要對張三經營公司時所欠債務負責。所以,用購買一個公司來控制生意時,對該公司是否有債務要做好充分調查以及防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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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澳洲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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