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線比較長的家庭法訴訟中,對於雙方共有財產在很多方面會產生一些爭議,而最常見的財產爭議不外乎兩點:第一,財產本身的價值;第二,雙方對財產的貢獻程度。
關於財產的價值,在法院進行裁量的時候,考慮的是這個財產在進入法庭程序、庭審時當時的價值,而不是當時購買財產的價值。財產價值的爭議一般是通過一些專業機構的評估來確認,評估出來的價值是法庭可能採納的。
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房子在2000年買的時候是$50萬,但是,在雙方分居的時候,財產的價值已經升到了$150萬。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家庭法中的當事人會遇到的問題是:
- 一方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並且聲稱:他們做出了對財產的升值上全部的貢獻;
- 雙方共同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一方在最初對財產的貢獻要比另一方多的多。所以,這一方認為,自己對財產的升值貢獻最大。
而法院認為,一方因為在最初對財產貢獻大,而認定自己對財產升值享有全部的權利是不對的。決定這一部分的升值,可能取決於雙方共同的工資上的貢獻,共同的維護以及完善等等,價值的上漲可能是直接或者間接來源於以上所說的原因,都是法院要進行裁奪考慮的因素。
法院也會考慮非經濟貢獻的因素,比如重新裝修、室內設計以及綠化等原因。而且,婚姻的長短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說:婚姻時間越長,一方最初對於財產的最初貢獻即使非常大,也很有可能由於時間長的原因,不再是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是短期的婚姻,比如只有一年,那麼,很難讓法院信服:如何能在一年中,最初貢獻大的那一方不是對財產增值貢獻大的一方,除非在這一年中有非常大的對房子重新裝修和設計,而這個重新裝修和設計主要貢獻,不是來源於最初對購買財產貢獻大的那一方。
有些當事人會認為,如果一方對財產做出的經濟貢獻大,那麼,這一方的貢獻必定要比那些做出非經濟貢獻的要重要。這並不是一定的,具體案子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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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不構成法律意見。您的具體情況,需要諮詢律師,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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