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持有澳洲過橋簽證的客戶聽說「第48限制條款」後感到很恐懼,因為不了解「第48限制條款」的定義,緊急向我們代理求助。該客戶持旅遊簽證來到澳洲,之後又遞交了457簽證申請。但是,他的457簽證申請被拒了。因此,該客戶想知道,他是否還有其它的簽證選擇。
《1958年澳洲移民法》第48條法例,規定了簽證申請人在澳洲境內遞交簽證申請的限制範圍,對想在澳洲境內申請簽證的非澳洲公民有大大的限制。第48條款列明:非澳洲公民「只能在澳洲境內申請某些類別的澳洲簽證,但對這些其它類別的簽證有限制」。第48條款意味著限制非澳洲公民在澳洲境內無限次申請澳洲簽證的權利,因為這不僅消耗審理簽證申請的資源,而且減少其他人想申請澳洲簽證的機會。同時,澳洲政府也意識到了人們在澳洲境外申請澳洲簽證的需求。
根據第48條款屬於《1994年移民法》的2.12規定,該客戶只可以在澳洲境內申請特定的澳洲簽證。
我們代理聽取了客戶的詳細背景情況介紹,以便更好的了解他們的情況以及他們想達到的移民目的。代理意識到,客戶是因為所屬國的政局不穩定而逃離了祖國。
代理向客戶做了詳細的解釋,因為他沒有持有澳洲的實質性簽證(即除過橋簽以外的澳洲簽證),所以,第48條款適用於他目前的情形。
代理向他詳細解釋了2.12規定的實施,並向其解釋:該規定允許受第48條款影響的簽證申請人申請保護簽證,不然,他被遣返,回到所屬國,將可能會遭受到迫害。
在遞交簽證申請之前,代理的服務工作至關重要,因為澳洲移民法有許多潛規則,譬如第48條款就是一個非常棘手的規定。我們代理具有澳洲移民法的專業知識,知道該如何處理該類案件,會很好的幫助客戶。請隨時與我們移民代理聯繫,幫助您。
若您想進一步了解簽證方面的相關信息,可與位於Parramatta的澳吉移民取得聯繫,澳吉移民全體員工將竭誠為您服務!
供稿:澳吉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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