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還是分包商

新聞 • 資訊

 

來源:王霓娜

所有在這個平台文章都是陳述法律條款事實,沒有任何意見和建議的成分。請做任何決定前諮詢你的會計師或律師

有時候老闆們找來分包商去做一項工作,他明明找的是分包商,可為什麼稅局偏偏說是僱員呢?在這個問題上真的是有點混亂。

man-439040_640

圖片:網路

分包商和員工在很多不同的概念下,都有不同的解釋方法。那當然了稅局總要把事情搞得很是複雜, 讓我們不從下手。

老闆們都知道就是每個員工到年底的時候都要給員工發一張做退稅的單叫payment summary那這個時候老闆是要給員工發的,而不需要給分包商發。

如果你的分包商給了你ABN 號,然後你付錢給這個分包商,一般來說你就不用給這個分包商來做Payment Summary了。

分包商可能會以公司,合伙人或者其他生意結構來做生意的,那一般來說我們是沒有必要去重新評估這個生意結構到底是分包商還是僱員了。除非這個生意結構設置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需要付給員工的福利,比如說養老金,保險等等。

僱員在稅法里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定義。但是最近有一些案例指明有一些表面上看是分包商但是實質上還是僱員。

案例Roy Morgan research和稅務局之間的一個例子,這個例子的大概情況就是這樣的Roy Morgan research是一個市場調查的組織,要僱傭一些 市場調查人員然後來做一些市場調查的工作。Roy Morgan research認為這些人員是分包商而不是僱員,所以沒有必要付養老金和一些別的福利。這個案子第一次上訴被稅務局駁回,之後,Roy Morgan Research繼續上述ATT,又被駁回. 最後上到最高法院,最終以失敗告終。

就是說為什麼最高法院是這麼裁定的呢?核心就是無論這些僱傭的市場調查人員是以公司的結構還是以其他生意結構來運營,但是實際上真正的只是一個人在做這些市場調查。也就是說只是一個人的勞動。

無獨有偶 Fair work commission 也認為以公司的結構來進行了記賬生意的情款不是分包商而是僱員,因為這實際上是個人在運作。但是我認為這裡要具體情款具體分析,需要來看看公司里有多少員工,有多少客人,該客人佔總生意額的比例等等。

大家不要緊張,稅局也發表了TR2005/16來闡明它的立場,如果所設立的生意結構根本目的不是為了逃避應付僱員的福利時,稅局還是會接受這些生意結構來運營生意的。

當然了,分包商是以公司或者是信託的生意結構運營相對來說比以個人名義來運行和在財產保護及其他方面還是有優勢的。

下面有幾個方面來分析如何來區分僱員和分包商:

  1. 控制:如果是老闆在控制什麼工作需要做和以什麼方式去做,那是僱員

如果老闆只需要看到結果而不需要控制工作的過程,而分包商有權來決定如何去做和什麼時候去做。這時是分包商

  1. 風險;誰承擔所有的風險
  2. 在哪裡進行的工作
  3. 工作時間是誰來決定的
  4. 錢是如何付的,是按小時來付的還是按每個工作來付的

這裡只給出了基本的分析和判斷的方法,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來分析的。

Neena Wang

MINIMISETAX.COM.AU

稅務代理 25202857

0433 524 099

1111my erwei code

 

展開評論
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