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中國人的眼中,僱主是穩操員工生殺大權的,需要加班就得加班,遇到不順心就直接解僱;但是,作為法治國家的澳洲,事情沒有這麼簡單。讓我們來看看2018年6月6日審判法庭對工作糾紛的判決。
員工起訴
N女士是一名執有澳洲職業牌照的工程師,從2003年起就在國防部工作。她認為,國防部錯誤的管理以及上級的欺壓造成了她壓抑、沮喪的心理疾病,要求賠償。國家賠償機構Comcare根據1998年安全、恢復以及賠償法案的條款,拒絕了她的請求,認為她的病情是「合理的行政行為」造成的,不屬於賠償的範圍。N女士之後將Comcare告上法庭。
法庭審查
經過初步審查,法庭認為,這個案件主要的矛盾在於:2015年之後,國防部對N女士進行的一些列行政管理行為是否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法庭把這一系列的行政行為縮小到兩個重大的事件,因為這兩個重大的事件對N女士心理疾病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現在的問題就是:這兩次重大事件是否是合理的行政行為。
第一次事件是在中期審查的時候。N女士的監察在中期審查時,和N女士談論到她工作里的一些問題,並且告知她和同事們的交流出了問題,需要改進。N女士在審查之後去看了醫生,說自己壓力大,並感到焦慮。醫生給N女士開了抗抑鬱劑。
中期審查之後,N女士的監察換了人,N女士的情況有明顯的改進。但是,N女士和新的監察不久後又產生了矛盾:新的監察看不慣N女士的工作方式。N女士抱怨說,自己被迫加班,並且新的監察管的太細緻。N女士說,在這段時間裡,感覺自己被欺負、騷擾以及孤立。過了大概六個月之後,新的監察決定讓工程師機構審查N女士,調查N女士是否繼須符合工程師的要求。
第二次事件就是國防部的總工程師對N女士進行的資質調查。這次調查一共持續了兩個多月,超過了開始的預期。N女士說,自己在這段時間裡受到了巨大的壓力。最後,總工程師面對面的告訴N女士,說她在能力上有問題,決定取消她的工程師資格。
審判法庭認為,在這兩次事件中,確實N女士沒有得到完美的管理,因為國防部沒有敏感的察覺到N女士的焦慮和壓力。但是,審判法庭認為,合理的行政行為並不代表說要做到完美的管理。審判法庭審查了所有監察,包括總工程師提供的材料,並且把所有人都傳喚到法庭上,進行問訊。法庭認為,第一次在中期檢查的時候,原先的監察有足夠充分的理由去討論N女士工作上的問題。法庭發現,雖然有些問題可以討論的更委婉一些,但是,並不代表討論這些問題不合理。法庭也認同總工程師進行的調查是公正的,沒有參雜偏見。法庭認為,調查里的有些方面可能可以更加改善,但是,這並不代表這次調查是不合理的。
最後,法庭認為:國防部的行政行為是合理的,Comcare拒絕賠償的決定是正確的。
結語
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在澳洲,不論是員工還是僱主,在發生矛盾的時候,都需要小心處理。員工要懂得合理行政行為的界限,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僱主要懂得做事的方式,就算是合理的處理員工,被員工告上法庭,連累自己的高層人員被傳喚去給法庭提供證言,就算最後贏得案件,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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