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辦理澳洲子女簽證的申請要求之一,擔保人年滿18歲的子女在簽證申請之前,必須一直在經濟上依靠澳洲永久居民/公民的父母。這個條件難倒了很多簽證申請人。澳洲移民局動輒以「小孩在國外是和家長的另一方/或親戚生活在一起」為由,認為子女並不是在經濟上依賴澳洲的家長,從而拒絕批准子女簽證。那麼,這種情況怎麼辦呢?讓我們來看看移民法庭2018年6月28日更新過的法庭判決。
案件概況
M女士四年前從越南來到澳洲,最近拿到了澳洲永久居民的簽證。她的女兒V小姐今年18歲,和父親以及哥哥住在越南的偏遠山區。M女士為女兒V小姐申請的子女簽證被移民局拒簽,理由是V小姐和父親生活在一起,所以在經濟上是依賴越南的父親。M女士不服判決,將本案上訴到移民法庭。
法律要求
澳洲1994年移民法規規定,超過18歲的子女簽證申請人必須是在經濟上依賴擔保的家長。其中,法規規定,擔保家長必須在食物、衣服以及住所上,給子女提供全部或者大部分的經濟支助,才算滿足要求。這個條件不僅要在申請的時候滿足、在法庭上訴的時候滿足,並且要在申請簽證之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都必須已經滿足。
本案法律適用
之前,移民局的觀點是,V小姐和父親以及哥哥在越南一起生活,並且她居住的地方是父親提供的,所以V小姐在經濟上是依賴父親。M女士在上訴過程中提供證詞說,V小姐的父親已經再婚,組成新的家庭,大部分時間是和新的家庭住在一起,一周只是回來一到兩天照顧一下V小姐和她的哥哥。M女士接著提供連續的轉賬記錄,證明自己有一直在向V小姐寄錢,供女兒支付服裝、學費、交通費、食物費用等等。
移民法庭接受了M女士的證據,並且發現,M女士在過去有多次回越南照看V小姐的旅行記錄。M女士說,在每次回越南的時候,都有向女兒提供金錢資助。法庭認為,M女士是一個可信的證人,採信了M女士的證言。
法庭認為,V小姐的父親主要提供的是住所,但是,在越南偏遠的地方,住所並非十分昂貴。法庭認為,V小姐在經濟上、包括食物、衣服以及其它方面,主要依賴母親M女士。
最後,法庭認為,V小姐在經濟上是依賴M女士的,把本案發回移民局重申。上訴成功。
結語
從本案法庭的判決可以看出,在成年子女是和親戚/或家長另一方一起生活的情況下,子女簽證申請人需要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是依賴澳洲作為簽證擔保人的父/母的。由於這個要求是在申請簽證之前就需要滿足,申請人和擔保人最好從一開始就準備充分,不然,簽證申請很有可能被移民局拒簽。如果時間一托久,子女超過進行子女簽證的上限:25歲,就會錯過簡單拿澳洲永久居民簽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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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雅男律師,WB Legal Group偉博集團
圖片:網路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8月7日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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