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唯一華人註冊調解師:打官司?調解?經典案例

最近很多客戶找到我們,要求對他們的爭議進行調解。這些爭議主要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務爭議、夫妻之間的分歧與爭議、公司合伙人及股東之間的爭議、及與僱主之間的勞工爭議等。

俗話說,「天底下沒有不可解決的事情」。人們生活中難免遇到糾紛,與別人發生矛盾。如果雙方談不攏,就要找地方討說法。到法院打官司是人們最常見的選擇。其實,對於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除了法院,還有很多非訴訟的調解機構。用調解的手段解決糾紛,比到法院去訴訟要省時、省力、省錢,還能節約司法資源。但是,人們又擔心調解的效力沒有法院的判決有力度,那麼,能不能把訴訟和非訴訟的手段銜接起來,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呢? 解決糾紛的首選應該是調解,打官司應該是最後的選擇。雖然調解可能達不到讓人100%的滿意,但是它可以使雙方避免兩敗俱傷的結局。這一期,我們談一談股東糾紛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打官司優缺點是什麼?

「打官司」,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訴訟」。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不同,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凡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如繼承、房產、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合同糾紛等,均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得到法律解決。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涉案當事人必須執行。但缺點是,打官司缺乏自治和靈活性的優勢,耗時、法律費用昂貴、結果有不確定性。

二.什麼是調解(Mediation)?

非訴訟解決機制,即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常被譯為:非訴訟解決機制、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代替性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等等。 ADR具有代替性、選擇性和解決糾紛功能等特點。

調解(Mediation)是一個自願、且具有彈性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旨在幫助設計糾紛的雙方通過談判,協商妥協,而達成一個由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自始至終,在整個調解的過程中,由一名政府註冊的、具有專業資格的調解員(Mediator)來主持調解過程。調解員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負責協助雙方溝通,不參與任何一方的意見。在保密的情況下,以協議的形式,調解員把雙方同意的條件固定下來。至於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條件的決定權,則在參與條件的各方。

三.調解的優缺點是什麼?

與打官司相比,調解具有節省時間、金錢、不傷和氣、雙方可達到共贏的局面。即便調解失敗,雙方仍可繼續法庭訴訟(打官司)。

調解的主要優點是:一是可以減少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促進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和友好合作,有利於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係;二是程序靈活,可以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壓力,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調解強調當事人積极參与,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和自願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範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六是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沒有法庭判決書,不留不良信用記錄。

經典調解案例

  1. 王先生到XX貿易公司工作,擔任部門主管。該公司對王先生的工作勝任能力進行考核,確定王先生無法勝任目前工作。經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雙方因此發生了爭議,多次談判均未取得一致。

王先生在與公司談判未果後,選擇了我們的調解服務。我們與貿易公司聯繫,並確定雙方均有調解意願後,指派了專業律師進行調解。在律師與雙方分別進行多次溝通後,發現該貿易公司的員工手冊未經公示程序送達王先生,因此,其績效考核無明確依據,該公司依據未經公示的員工手冊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在專業分析的基礎上,律師與雙方多次溝通,最終雙方同意,公司向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澳幣3萬元,雙方糾紛就此終結。在贏了網平台的見證下,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並支付完畢調解款項。

  1. 承租人李女士與出租人張先生簽訂《零售店租賃合同》,當天李女士給了對方1萬元定金,此後李女士又給了張先生租金2萬元,一共給了張先生3萬元。但是,李女士搬去以後,張先生並沒有把全部商店租給李女士,而且才用了沒多久,就因為政府修路得再次搬遷。李女士因此又產生了搬遷費用損失和重新租房的損失。雙方因此發生了爭議,多次談判均未取得一致。

李女士找到我們,委託我們作為調解師,希望能夠與張先生和解。我們給了對方律師函,對方也希望進行調解。在徵得雙方同意後,我們的專業調解員進行調解,在與雙方分別進行多次溝通後,雙方最終同意,張先生向李女士一次性支付3萬元,雙方糾紛就此終結。在我們的調解員的見證下,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並支付完畢調解款項,最終握手言和。

  1. 男方趙先生與女方韓小姐登記結婚,婚後有一個兒子。2017年1月,韓小姐發現趙先生存在婚內出軌行為,因而韓小姐提出離婚。雙方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子,正在還貸款。

由於趙先生和韓小姐在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礎,雙方在婚內也有一個可愛的兒子,韓小姐不願面對出軌的丈夫,而是希望委託第三方調解,和平離婚。我們在接受韓小姐的調解委託後,指派專業調解員與趙先生進行了溝通。在韓小姐同意離婚的前提下,律師確定可以繼續調解。經過多次溝通,確定雙方爭議焦點在於雙方都想撫養兒子。最終,經過調解,雙方最終就兒子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和平離婚。

  1. 馬先生是一家裝修公司的老闆,在近期接手的一個50萬澳元的裝修工程中,因質量及施工範圍與業主發生了爭執。儘管馬先生按照業主的要求修補及完善工程質量,業主仍未付工程尾款4萬澳元。馬先生諮詢了律師,建議採取打官司,但馬先生一是沒時間奉陪,二是律師費要1萬5。在衡量之後,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馬先生找到我們中心,希望我們能通過調解來解決此糾紛。我們及時聯繫了業主及馬先生參與調解會議,雙方找出問題所在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使雙方得到了滿意的結果。馬先生只花了2,000澳元調解費,就挽回了工程尾款。

澳大利亞仲裁與調解中心是政府註冊、具有專業資格的調解師(Mediator)的機構,為不想打官司的客戶提供快捷、確定的糾紛解決方案,排憂解難,為您省去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以及對方主張中過高費用,同時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不上法庭,避免雙方矛盾激化、關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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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澳大利亞仲裁與調解中心(此文章的內容純屬參考,不屬於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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