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從事經營生意,您一定多多少少都有面臨設立公司這樣一個問題。比起個人,以公司的名義經營生意有諸多的優勢,比如公司有限責任制度,允許不同的個體參股,更靈活的稅務體系等等。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會根據澳大利亞的法律介紹設立公司的條件,公司內部不同成員的角色分配,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問題。
公司設立的條件
在澳大利亞,公司主要分為兩大類別,即私人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和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而公眾公司又分別分為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和非上市的公眾公司(Unlisted Public Company)。一般來說,絕大部分的公司都是私人公司,因為其設立的門檻相對較低,管理起來也相對容易。因此,接下來我們會著重介紹私人公司的設立要求。
私人公司的設立主要有兩個要求:(一)公司至少需要一個居住在澳大利亞的董事(Director);(二)公司至少需要一個股東(shareholder),但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三)公司需要有澳大利亞的地址。
具體來說,針對第一個要求,「居住」並不表示該董事是澳大利亞公民,或擁有永居簽證。法律中「居住」的意義是在其擔任董事職位的過程中,該董事需要擁有合法的簽證,並且居住在澳洲(即一年中絕大部分時間生活在澳洲)。這也就表示一個持有學生簽證的學生,只要其居住在澳大利亞,那麼他便滿足法律中「居住」的要求。此外,針對公司董事的人數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要求。這就表明私人公司設立的時候公司可以有多個董事同時管理公司,只需其中一人居住在澳大利亞即可。
針對第二個要求,在法律中,私人公司至少需要有一個股東,但對股東的性質並沒有過多要求。該股東可以是個人或是公司,可以是澳大利亞居民或是海外人士。因此,在澳大利亞設立的公司可以完全由海外的個人或是公司持股。對於公司的人數,法律中規定的上限是50人。因此,如果您需要設立的公司擁有超過50人的股東,那麼您需要成立公眾公司,而非私人公司。
針對第三個要求,公司需要有一個澳大利亞的註冊地址。該地址不一定需要是公司名下生意的地址,可該地址將會被用作公司的聯繫地址。因此,在選擇公司註冊地址的時候,您需要確保更改地址能夠及時的接收公司各類信件和通知。
董事與股東的區別
在一個私人公司中,公司內的主要成員包含了公司的董事(Director)和股東(shareholder)。針對設立公司時董事和股東的要求我們已經在以上文章中介紹過,接下來我們或著重介紹董事與股東之間的角色區別。
在法律中,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需要對公司的運營管理負責。一個公司可以有一個或是多個董事。如果公司有超過一個董事,那麼公司的決策一般由董事開會(董事會)做出決定。同時,不同的董事之間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有些董事可能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有些負責財務管理等等。簡單來說,董事負責公司的管理,也需要對公司運營中的問題負責。
相比董事,股東在公司中起的角色僅僅是出資人,而非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某些時候(比如一年一次),公司會召開股東大會,每個股東也會有機會在會中對公司的一些重要決策進行投票表決,但除此以外,股東扮演的角色更多通過入股對公司進行投資,並在持股的過程中獲得應得的收益(分紅)。
此外,在法律中,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公司的董事和股東。這樣,他既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同時也會獲得相應的分紅。在這一點上董事和股東的兩個角色並沒有任何衝突。
下周的專欄,我們將以《針對公司的一些法律誤區》分享相關內容。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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