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讀者都知道,澳洲移民法規內有一個對逾期居留人士在澳洲申請配偶簽證時的限制,就是Schedule 3 (移民法規附表3的標準)規定的:申請人必須證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滿足移民法的規定,在澳洲獲得簽證。
何為「令人信服的理由」?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因為在移民法規中沒有正式的解釋。
配偶簽證申請人的擔保人可能遭受的「憂鬱症/情緒病/焦慮症」是否屬於一個 「令人信服的理由」來免除移民法規附表3的標準,使在澳大利亞境內的逾期簽證申請人在申請配偶簽證時可以獲准?
這是在黑民申請配偶簽證案件中常見的問題。上個月,聯邦巡迴初級法院在最近做出決定的一個案例 Elhendy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8) FCCA 1140 (22May 2018) 可以作為參考。
案件的情況是:簽證申請人是埃及公民,他最初以短期居留的商業簽證進入澳大利亞 (456 子類)。當該簽證到期時, 他在澳大利亞停留了一段時間,成為非法移民,直到他申請了保護簽證。
簽證申請被拒絕及其持有相關的過橋簽證也過期時,他再次成為非法移民。隨後,他與一名澳大利亞公民結婚,並遞交了配偶簽證申請。
但是,由於申請人承認他在配偶簽證申請時沒有持有實質性簽證,並且沒有滿足移民法規附表3的標準 (因為配偶簽證申請不是在他最後持有實質性簽證(456)28天內提出的),沒有實質性簽證,他需要獲得 「豁免」 附表3的標準。否則,他的申請難以取得成功。
在這種情況下, AAT處理的申訴是:如果要求申請人離開澳洲,在澳洲境外尋求他的配偶簽證申請,將導致擔保人失去在澳洲的工作。AAT可以說經常面對這種案子,經常重複:
AAT簡單地說:
「AAT明白,夫妻雙方的分居可能會引起擔保人的焦慮。許多配偶都經歷過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提出離岸申請 。」
這種方法有什麼不妥嗎?
但是,聯邦初級法官發現「有」。
在這個案件中, AAT有證據表明,該擔保人患有臨床診斷的焦慮紊亂。這是由一名心理學家的報告提出的。
報告說,擔保人的丈夫可能被迫返回埃及,在海外遞交配偶簽證申請的威脅 「加劇了她之前存在的擔憂和焦慮水平,這肯定會導致擔保人的過度焦慮。」
在聯邦法院法官看來,AAT未能認識到,申請人的 「焦慮」 超出了人們的焦慮情緒,即如果被迫忍受一段分居期,有精神健康隱患的人再經歷這種憂慮,可能會對其病情產生更不利的影響,並且,AAT沒有意識到,擔保人有臨床診斷為焦慮的狀態會影響她的心理健康。
換言之,在聯邦法官看來,AAT不正確的做法是:它沒有考慮到 「臨床診斷的精神健康問題與人類共同情感之間的區別」。在這樣做時, AAT未能理解向它提供的關於擔保人精神健康的證據的重要性,而且這一錯誤是屬於司法錯誤。
那麼,擔保人可能因與申請人分居而遭受焦慮,是否構成了豁免移民法規附表3的 「令人信服的理由」?
根據聯邦法官的推理,它當然可以。
然而,有必要的是,擔保人表明,「焦慮」是一種可能會惡化的臨床診斷,現有的精神健康情況下,對擔保人是不利的。
因此,如果你有這樣的情況:擔保人確實有精神健康問題,,並需要申請人的持續陪伴和支持,這將是一個良好的辦法。當然,不只是需要擔保人提供普通的證據證明,如果與申請人分開,她/他將會感到焦慮。從合格的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那裡獲得報告,並向AAT提交證據,是至關重要和寶貴的, 因為離職後的焦慮會有可能使這些心理健康問題影響到擔保人的病患越來越嚴重。
如果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患有 「焦慮」 病(需要超越 「簡單」), 並有一個由合格的心理健康專家做出臨床決定,案件有可能得到考慮。
作者:Stanley CHAN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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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1月22日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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