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楊晨律師是維州唯一一位說中文的刑事律師,同時主理Paul Vale刑事律師事務所。該事務所業務範圍包括主理強姦、毒品走私、毆打、欺詐、交通及謀殺等全類別刑事案件,各位律師每日進出維州初、中、高級各類法庭參加刑事聽證會、進行保釋申請和上訴、應對澳洲政府機構提起的訴訟等。在上周的文章中,楊律師介紹了關於保釋的法律知識,在接下來的幾期中,將以實際案例,做進一步的解釋。
【楊晨律師法律專欄】
三、毒品犯罪及違反保釋法
案件
毒品犯罪及違反保釋法
案情簡述
我們的客戶被以多項與毒品相關的罪名起訴,當他處於保釋期、且由另一項罪名引起的社區矯正令(Community Correction Order)時間尚未結束時,他又被控犯下數重走私、持有上癮性藥物冰毒,處理犯罪所得以及在保釋期間犯罪等多項可被起訴的罪名。那之後一個月,他又因相同的罪名,加上未居留在指定住所從而違反保釋法、遭到起訴。
我們的客戶違反了:
- 維州1981年藥物毒品和管制物品法令,第71條AC規定:任何走私或嘗試走私上癮性藥物的個人均屬犯下可被起訴的罪行;
- 維州1981年藥物毒品和管制物品法令,第73條規定:任何持有或嘗試持有山隱形藥物的個人人均屬犯下可被起訴的罪行。
最高判決
第一重指控屬於四級監禁(最高服刑15年)
第二重指控屬於六級監禁(最高服刑5年)
案件背景
第一重指控中,地方法院同意讓我們的客戶參與居民改造計劃(residential rehabilitation program),並把終審日期推遲到該計划進度達一半之時;
第二重指控中,我們經過同公訴方的協商,他們同意修改、撤銷及合併部分罪名,我們的客戶對剩餘指控全部認罪。
判決結果
基於如下考慮,我們的客戶取得了有利的判決結果:
- 關於對社區矯正令的違背,客戶收到了服刑2個月、緩期12個月執行的判決;
- 關於保釋期間其餘的毒品相關犯罪行為,客戶收到了服刑4個月、緩期12個月執行的判決(第一條服刑期可被包含在內)
- 判處共計1200澳元罰款,限期6個月支付
因此,我們的客戶仍然逃脫了立即入獄的命運。他所需服刑的總共時長為4個月,且被推遲到12個月後。此外,我們的客戶只需參與居民改造計劃,到自助戒毒所完成為期60天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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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Eliza
楊晨律師事務所 Paul Val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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