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屢看到新聞報道中國留學生打架鬥毆被指控,難道真的是留學生里暴力分子多嗎?根據我們過往前來法律諮詢的經歷,很多這類的肢體衝突都是從日常爭吵開始,不一定將對方真的打傷也會被警方起訴。
舉兩個例子。第一個例子,A與B發生口角,A對B說:「我要把你從樓上扔下去。」除非A和B當時正在樓頂,否則一般人並不會認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A的行為很難認定為攻擊傷人(Assault)。
第二個例子,A與B發生口角,A對B說:「我要把你的臉打爛。」然後,A揮舞起了拳頭,向B走前了一步。哪怕A沒有真正打到B, 也會認定為是攻擊傷人(Assault)。
這裡有一個中澳的法制差異。倘若在中國,小打小鬧的事件基本就是警察出面調解,需要看一下醫生的補醫藥費即可,基本很少入罪。但是,澳洲將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只要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行為,哪怕輕微,也依舊可能基於防止未來的安全隱患而給予重罰,作為警告,尤其是牽涉家庭暴力的問題尤為敏感。
通常,打架後被指控的罪名分為兩類:
- 攻擊傷人(Assault);和
- 尋釁滋事(Affray)。
兩者的區分,從字眼上可以看到大概的區分,還有可能更關心的:最大量刑。普通攻擊傷人(Common Assault)最多判兩年,尋釁滋事(Affray)最多判十年。當然,所謂最大量刑自然指的是在同類罪名里較為嚴重的情形。在向法官合理闡述你的情況後,也有很多輕微傷害的攻擊傷人(Assault)最後不入罪。下面,我具體討論一下這兩種罪的組成,以及被指控後,如何最小化損失。
- Assault攻擊傷人罪
Assault具體有細分成集中情形:
- 攻擊傷人,導致他人死亡;
- 醉酒或毒品時攻擊,導人死亡;
- 襲擊傷人,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
- 襲擊警察;
- 校園暴力;
- 普通攻擊傷人;
- 性侵犯;
- 嚴重性侵犯。
就普通攻擊傷人而言,不一定要造成身體傷害、或嚴重的身體傷害。
例如,「1900年刑法」(新南威爾士州)第61條規定,任何人攻擊另一個人,無論他們是否造成人身傷害,均屬犯有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處2年監禁。
- Affray 尋釁滋事罪
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經常會被指控為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是指任何人以非法武力對待或威脅他人,他們的行為導致現場的人出現合理性的擔心他們個人人生安全。
《1900年刑事法》(新南威爾士州)第93C款中有對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滋事)行為做出定義。滋事指任何人對他人威脅,使用武力,且其所做出的行為導致具有通常抵抗力、以及在案發現場的個人對自身安全產生擔憂。
這種違法行為與侵犯人身罪的本質區別是,為自身或他人安全感到擔憂,是具有「通常抵抗力」的他人。從本質上講,此在案發現場即是「合理堅定」具有「通常抵抗力」的人,也同樣會對自身的安危產生擔憂。
例如,A先生在醉酒後前往一家飯店,希望再點一些酒類飲品。飯店人員拒絕提供,A先生與飯店人員產生口角,並在狹小擁擠的飯店裡動起手來,一度將幾張桌子打翻。這種情況下,哪怕其他在飯店就餐的人員並沒有直接收到攻擊,但是,考慮到在這樣一個相對封閉、狹小的空間里,面對一直處在移動中的鬥毆事件,正常人都會對自身的安危產生擔憂。
如何讓處罰最小化?
這個問題的最終裁量權肯定在審理的法官手中,每人的個人情況都不一樣,並沒有一個衡定的公式可以套用。但是,首先,我們可以理解刑法的初衷。刑法的最終目的是希望社會整體減少犯罪率。那麼,對於被指控的人,如果是第一次犯輕微的罪行,而因此讓被指控人服刑,將會對其造成很大的打擊,例如失去工作、無法償還房貸、孩子無人撫養等,尤其可能會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
但如何準確向法官展示被指控人的面貌,以此獲得最小化的處罰,建議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因為哪怕是輕微罪行,只要留下犯罪記錄,對於尤其是打算移民澳洲或者轉澳洲公民的人群來說,都是不小的影響。
最後,請切記一點:少衝動,管好自己的手和大腦。平時,可以存一個律師的電話號碼在手機里。如果警察真的找上門了,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律師,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被警察問詢,是有權保持沉默的。
供稿:澳洲盛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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